第四十五条 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排泄物。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随地填埋、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
(五)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
(六)随地屠宰禽畜;
(七)高空抛撒废弃物;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的服务,设置专人负责小区、庭院和楼道的清扫保洁及清冰雪作业,按照规定时间收集垃圾,保持居住区整洁、干净。
第五十条 露天集贸市场、摊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摊区环境卫生。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冰雪工作的组织管理。
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内清冰雪责任,可以自行清除冰雪,也可以委托取得清冰雪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冰雪;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灾害性降雪制定应急预案。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清雪命令。
第五十三条 清冰雪作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机械和人工清除为主,融雪剂为辅的方式进行。
融雪剂实行统一采购、分发,按照规定使用。
不得随意倾倒残雪,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应当单独堆积,并运送到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
禁止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融雪剂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其他残雪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危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清冰雪机械化作业路面,降雪期间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降雪前已停放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驶离作业区;通行车辆应当避让清冰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保证清冰雪作业顺利进行。
机械化清冰雪作业路面由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确定并公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临时调整或者限制车辆通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离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