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中国家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这就从源头上减少了可能的固体废物污染。此外,在该法中也有一些回收立法方面的规定,如第27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39条则规定了不履行产品或包装回收义务的相关内容。
2.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固体废弃物处理而言,大型的建设项目如垃圾填埋场的建设等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贯彻“三同时”制度。
2.2.3法规。
2.2.3.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6月28日颁布,同年8月1日施行。在其第3章城市卫生管理中,对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第21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2.2.3.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排污费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建立起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这一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2.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由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它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2.2.3.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6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针对处理医疗废物的专门立法,它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存在着许多亮点,例如,该条例体现了全程管理的原则,它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2.2.4部委规章。涉及固体废物处理的部委规章主要有(括号中的年份为其颁布的年份,部委为颁布施行该规章的机关):①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城建部;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建设部;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⑦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⑨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⑩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⑩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⑩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经贸委;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上部委规章往往是我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从各个侧面调整着我国固体废物处理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2.5地方性规范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法律的体系中最能体现法的及时性,与普通群众的生活联系的最为紧密。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几个突出的代表有:2010年11月18日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地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资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水平同时加速推进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为全国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09年11月30日,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规制了福建省的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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