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补贴发放办法和发放量的监督机构和督查体系的建立
《条例》第七条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资金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因此必须重视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发放办法和监督办法等问题。
台湾的做法值得借鉴。台湾在环保署设有资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其下属的费率审议委员会负责回收处理费率的制定、计算及调整等事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回收废弃物的补贴费率、补贴发放方法及对象。在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运用上分为“信托基金”和“非营业循环基金”两部分,其中“信托基金”占80%,用于向取得受补贴资格的处理厂支付两类补贴费,一是处理厂的处理补贴,二是处理工厂提供给回收商的回收补贴。其余20%的基金为“非营业循环基金”,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及回收、研发等方面费用。
6补贴基金支付主体——生产者责任延伸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补贴。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目前,国际上处理基金的缴纳方式有两种,即预付费和后付费。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付费属于预付费方式,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代收方式则属于预付费方式。生产者不仅对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要承担责任,在整体产品概念上,生产者还要在其产品全寿命周期内(包括生产过程、消费阶段和寿命终结阶段)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承担责任和义务。欧盟的WEEE指令也详细规定了生产商负责回收报废设备的责任和循环废物的费用,生产者再通过加价的方式将处理费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是生产者负责,消费者付费。这种方法的收费对象是生产商,范围小且集中,便于管理和实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取该办法。
另一种是后付费方式。消费者将废弃家电返还时要交付收集费、运输费及再利用费。该方式主要考虑家电产品再商品化的费用在销售阶段难以确定,在回收处理阶段则易于计算;另外,后付费可以培养消费者长期使用家电产品的意识,从而减少废弃量,更有利于资源节约。但此方法不利于鼓励消费者将废弃产品返还生产商。目前只有日本采用后付费的收费方式。
7小结
通过对《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认识到了《条例》实施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从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我国的废家电回收处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了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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