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垃圾回收
法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科以厂家回收其产品的义务以有效地控制垃圾的产生。但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一、许多垃圾回收都可以二次使用和再加工,诸如金属,那是毫无疑问的。而有些同样也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但事实上并不其然,例如玻璃。恐怕尚未有人听说过有回收玻璃的。这其中的问题并非出自法律上,其实是一个社会中的经济利益问题。例如扔掉的铁,回炉重新炼成新铁是既方便又低成本的,况且还难以产生垃圾。而倘若直接从铁矿石中冶炼的话,费时费力也费成本。所以钢铁厂非常乐意回收弃铁。而相比之下,玻璃就不尽其然了。因为玻璃原料非常多,容易取得,也十分便宜,直接用原料制造玻璃既方便又实惠。而倘若辛辛苦苦地回收碎玻璃、玻璃瓶,再统一砸碎了重新炼,既麻烦也不显经济。所以通过这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得不使我们对垃圾的回收有新的启发。法律应当规定回收制度,但是绝对不可以千篇一律。法律可以规定钢铁厂有回收弃铁的义务,但是绝不可以强制玻璃厂承担回收碎玻璃、玻璃瓶的义务。在这方面的区别,是法律本身所视而不见的,只有借助社会学的视野才能发现。
二、如文章前面分析到的包装所致的垃圾问题,在这个方面,法律其实可以尝试介入,这得从易拉罐的启示说起。易拉罐就是一般用来装饮料的铝罐。在发达国家,垃圾的回收率是特别低的,但是易拉罐的回收率却相当高。原因很简单,易拉罐回收的报酬相对比较丰厚。在中国也是如此,一个易拉罐至少值一毛多,比起其它垃圾是相当值钱的了。“美国每年回收铝罐的价值是600多万美元。1990年这一年,美国回收了550亿个铝罐,数量简直吓人。”透过这个惊人的现实,我们发现了其中的奥妙:表面上看来用铝作为包装或容器的成本不菲,但是铝罐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又不会产生垃圾。在完成本身的包装功能后,摇身一变,成了下次包装的原料,等于说,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没有产生垃圾。相反若用玻璃甚至是塑料作包装的话,既不便于回收,又会产生大量垃圾,极易造成污染。
“如果要靠富人自己选择,可以用玻璃时干嘛要用铝,这样价格低了,好卖了,再说找做玻璃的原料也容易。”但问题在于玻璃由于不经济性而不会回收而沦为垃圾产生污染。而铝能全部回收自然不会产生垃圾了。那么为了控制污染的话,从社会学角度作分析后,我们发现,法律其实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当然要不要介入,则是不可匆匆决定的,势必要综合其它因素。环境法可以强制工厂使用环保材料,但是硬性规定只能用铝罐来装饮料而不能用玻璃瓶更不能用塑料瓶,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仍然是不够时机的。
参考文献:
[1]〈环境法学〉, 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15页
[2]〈城市社会学〉,郑也夫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15页
[3]〈城市社会学〉,郑也夫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17页
[4]〈法律社会学〉,陈信勇著,浙江大学出版社,第191页
[5]〈法律社会学〉,陈信勇著,浙江大学出版社,第页
[6]〈城市社会学〉,郑也夫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19页
[7]〈社会学研究〉,[英]赫伯特.斯宾塞著,华夏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页
[8]〈城市社会学〉,郑也夫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9]〈城市社会学〉,郑也夫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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