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电器产品、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和电线电缆共七类)以及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若不妥善处理,将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国家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并从 2011 年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确保《条例》在广西的顺利实施,规范广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和环境安全,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环办〔2010〕13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指导,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有效控制为目标,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体系,坚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原则,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回收利用,对不可利用物质进行安全处置。强化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监管,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得到有效处理,最终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1.2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40号);
(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9 号);(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
(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 13号);
(10)《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国家环保部公告 2010 第 82 号);
(1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国家环保部公告 2010 第 83 号);
(13)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国家环保部公告 2010第 90 号);
(14)《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环办〔2010〕135号);
(15)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商商贸发〔2010〕190 号);
(16)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 号);
(17)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
(18)《广西节能产业与环保产业振兴规划》(桂政发〔2009〕113号);
1.3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为目标,统筹规划全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结合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和回收量进行预测分析,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基本建成覆盖全区的回收网络体系和安全处理体系。
——因地制宜、集中处理
实行处理企业资质制度和集中处理制度,集中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进行处理,有效控制处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控制处理企业数量,避免处理行业无序竞争。注重生态产业链构建,因地制宜地通过本地现有行业对拆解产物进行充分利用,提高拆解产物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1.4 规划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3.67万平方公里。
1.5 规划期限
基准年:2009年
近 期:2011-2015 年
远期展望:2016-2020年
2 现状和问题
2.1 区域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