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餐饮服务者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台账,台账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台账应当载明餐厨废弃物的产出数量、种类、收运单位名称、收运或处置的时间、用途等信息。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收运环节管理
1、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州(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应当到当地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登记备案。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日平均回收清运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流向、用途,以及其提供收运服务的餐饮单位清单和有关合同复印件等。
2、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者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实行单独收集,并采用密闭化专用收集容器盛放。清运过程中,清运车辆要采取防臭、防撒落、防泄漏等措施,防止对环境污染。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直接排入城镇地下雨水网管、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单位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回收清运1次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标明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专用车字样,在中转站或收集点设立信息公示牌,对当日回收清运的餐厨废弃物和去向信息予以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四)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置环节管理
1、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应实行集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未经批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产生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2、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将餐厨废弃物中的泔水粗加工后用于饲喂畜禽的,应在属地县级农业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用于工业原料再加工的,应在属地县级质检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蛋白饲料添加剂”、“有机复合肥”等再生资源产品的,应在属地县级城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建档备查。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处置餐厨废弃物重量、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来源、每日处置的数量以及最终成品的用途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4、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完善的环保设备设施及循环体系;不得将未经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和其他非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5、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效益。
(五)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地沟油”的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或处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
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废弃油脂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点予以曝光,同时要防止不当炒作。
(七)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监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扶持有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回收清运处理技术、工艺流程、技术应用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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