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防止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提炼的“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整治
(一)食用油生产环节:以食用油进行生产加工的中小型企业、小作坊、废弃油脂加工黑窝点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等禁止使用的油料或过期霉化油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建立食用油原料进货索证和食用油产品出厂检验及销售流向记录制度,规范使用食用油包装容器。
(二)食用油流通环节:以经营食用油的企业、储运、食杂店、集贸市场和中小型商场超市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篡改包装及标识食用油的行为,建立食用油进货、储运索证和销售流向记录制度。
(三)餐饮业服务环节:以小食店、建筑工地食堂和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包装标识不全的食用油行为,建立食用油进货、储运索证和使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流向记录。
(四)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环节:以从事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理单位和个人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未取得资质或未经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记录,建立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回收、清运、处理资质单位的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畜禽养殖环节: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饲养行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包括饲养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屠宰日期。以上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管理办法,明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等的产生、回收、清运、处理各环节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力度,指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清运、处置、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回收、清运、处理的准入制度,有关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有关许可或备案。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监管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加快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大力推广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环节管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废弃物处理公示信息牌,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可靠。
2、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油污水裸露存放、排入城市地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获得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运单位或个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者协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回收直接作为畜禽饲料和饲料食品的原料。在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或者协议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索取证明其具有合法收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登载回收清运处理的数量、种类等信息。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当在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回收清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批准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收运、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运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需要符合当地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相应审批或者备案。
5、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产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建档管理。登记的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日平均产生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流向、用途,以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等合法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