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大势所趋,也是符合我国环境法中“环境有价,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要求。2002年国家纪委、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实际上,在1999年北京就己开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制定了征收的实施办法,将“制造垃圾必须付费”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原则,改变了过去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
一、基本情况
1999年9月,为加强北京市对环境治理工作,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制定并出台了《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居住的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截止2003年底,石景山区有常驻居民152,912户,人口50万人(含外来人口17万人),日产垃圾量为500吨左右(夏季高峰将达600吨左右),按征收标准计算年垃圾处理费收入应在958.5万元左右。但实际征收情况是,2000-2003年平均每年只征收390万元,而且呈下降趋势。为此,我们对石景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发现在征收垃圾处理费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急需解决问题。
二、征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执收主体并不参与征管工作。《办法》当时是由北京市环卫局起草,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设在市环卫局,但征收工作开始之初,因全市环卫部门对于征管工作在难度上思想准备不足,一度造成了无法按照《办法》正常落实的尴尬局面,为此,各区县都紧急召开了区长办公会,最终大部分区县将常驻居民的征管工作安排给了街道办事处,外来人员的征收由公安分局负责,而作为执收主体的环卫部门到成了旁观者,一方面,它对于征管不负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收的上,收不上,收多少也与它没有任何关系。此后,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市政管委接管了环卫部门的职能,垃圾处理费由谁执法由谁监督、特别是出现问题由谁负责等问题,更是没了答案。
(二)、执法管理的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行政处罚额度偏轻。对违法者的处罚相对于违法的收益来说微乎其微,法规的效力因此大打折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己是第5年了,由于市容环境环保卫生等法规普及宣传的力度不够。居民了解甚少,又没有养成自觉遵守和执行法规的良好习惯。同时,可操作性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中的奖惩法规一直没有出台。就拿石景山区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来说:例如,某小区有一户居民不缴垃圾处理费,他的行为就会影响一群人,一个楼门、一栋楼或一个小区都不交垃圾处理费。政府也拿这些人没办法,“奖优罚劣”这一准则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对区征管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阻力,最后只能发展到能收多少,就收多少。政府法规的严肃性接受了挑战,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受到了影响。
(三)、新建物业小区征管工作的难度大。目前,商业性住宅小区相继拔地而起,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但在另一方面却削弱了原居民委员会的一部分职权,因为新建物业小区多数未建居委会,而物业公司只注重收取物业管理费,象垃圾处理费这样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常常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予配合,使得物业小区内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正常征收。如:首钢某物业小区,2002年自主管理后,只收物业费用而不收垃圾处理费,居委会与物业多次协商都未达成协议,2003年更是对外宣称“只有物业管理费是合理、合法的收费,其余全部是乱收费”,对所属街道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四)、征管人员没有法律保障,积极性不高,也造成了收入的下降。一方面,征管工作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造成了征收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城镇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主要集中在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又以离退休人员为主,因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大部分需要在晚上逐户进行,而且不能是一个人,而《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垃圾处理费50%应上缴市财政专户,区留用部分用于街道办事处的手续费比例应控制在5%-10%。”在本身就收不上多少的情况下,这一比例的手续费,根本调动不了征收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居民素质存在差异,对征管工作不与支持,造成了征管人员经常在征收过程中受到精神伤害,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威胁。2002年,八角街道办事处就发生过一起居委会干部在征收过程中被住户砍伤案件,这些征管人员本身医疗保险数额很低,街道又无法对他们进行过多的经济补偿,使征收人员顾虑较多,给征管工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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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