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及欧洲,使用医疗废物的概念,是指在诊断、治疗、预防接种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研究机构产生的废物管理也等同于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包括生物学毒性的物质、有感染性的物质、化学物质、医药品、药物、锐利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如人及动物的组织、血液、体液、粪便、尿、药物、绷带、锐利物等。
在日本,感染性废物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感染性废物指血液、手术产生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
这些概念的界定都没有直接给出人体医疗废物概念的定义,但是关于卫生保健废物、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以及危险性医疗废物的概念界定,对我们界定人体医疗废物概念,具有有益的启发。
(三)人体医疗废物概念的正确界定
在界定人体医疗废物概念之前,应当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解决类似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应当泛泛地研究医疗废物的概念,而应当集中在人体医疗废物的概念上。理由是,除了人体医疗废物之外,其他的医疗废物不会发生权属的争议,即使是病患排出的排泄物等,一般也不会发生权属的争议。第二,在界定人体医疗废物概念时,对其价值性不作区分,不强调其有价值、无价值、有危害性的不同性质,而是统一使用一个概念,以避免出现概念的繁琐,在概念界定之后,再从种类上处理这个问题。这样做,会使我们的研究更为简洁。
正因为如此,人体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滋生物。人体医疗废物包括三部分,一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胎盘即是;二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组织,如体液、血液等;三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孳生物,如肿块、肉瘤、结石、葡萄胎等。
人体医疗废物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人体医疗废物原本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器官、组织形态的医疗废物,还是表现为人体孳生物形态的医疗废物,其原本的形态都属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人格载体的组成部分。
第二,人体医疗废物是从人体上产生的脱落物、脱离物。任何人体器官、组织,甚至是毫无用处以至于成为人体病变的孳生物,在没有脱离人体之前,都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物”,更不是医疗废物。只有它们脱离了人体,离开了自然人的人格依托,才能够成为物、成为医疗废物。
第三,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人体发生病变或其他医疗需要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人体脱落物、脱离物。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可能会因为别的原因二脱离人体,例如基于捐献的高尚目的而为之。作为医疗废物必须是为了救治病变、进行医疗的需要,因医疗活动而使人体组织、器官以及孳生物脱离人体,成为独立物。
第四,人体医疗废物应当是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不具有生理的和再生的利用价值的人体脱落物、脱离物。作为人体医疗废物,必须是丧失了生命价值,或者丧失了生理活性,正因为如此,人体医疗废物对于人来说,不再具有生理的利用价值,也不再具有再生的利用价值,因而成为“废物”。但是,这种“废物”并非毫无价值,而仅仅是丧失的生理的或者再生的价值,对于其他价值,有些是存在的,有的甚至是具有很高的价值。例如人体胎盘,就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滋补价值。
(四)人体医疗废物的种类
人体医疗废物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以人体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价值为标准,可以将医疗废物分为:有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如人体胎盘、脐带血、可用于医学研究的病变体;无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如踞下的肢体、切除的肿块、肉瘤、葡萄胎、死胎等。
以人体医疗废物有无病菌及传染性为标准,可以将人体医疗废物分为:有病菌及传染性的人体医疗废物,它们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危害性,如肝炎患者被切下的已病变的肝脏;无病菌不传染的人体医疗废物,它们不具有危害性和危险性,如取出的结石、神经已坏死截下的肢体、健康的胎盘及脐带血等。
二、人体医疗废物的物权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一)人体医疗废物的物的属性
人体医疗废物的法律性质如何?民法认为,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人体器官、组织或者是其他的人身孳生物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不论它是有用、无用或者是具有毒害作用,都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恶性肿瘤,它也是癌症患者的人格组成部分。但是,当人体器官和组织或者其它孳生物脱离了人体,不再具有生理活性和生理利用价值后,它们就不再属于人的范畴,而是属于物的范畴,从权利主体的范畴转变为权利客体的范畴。因此,人体医疗废物的法律属性,属于权利的客体,属于物。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