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
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
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2.为此,这些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一级提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物流的数量、特性和演变方面的信息(包括有关制造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成分的毒性或危险性的信息);
3.为了协调所生成的数据的特性和提供方式,以及使各成员国的数据兼容,各成员国应从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年后依据附录Ⅲ,并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的格式,向其提供所获得的数据;
4.各成员国在提供详细数据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
5.应提供所获得数据及本指令第17条所述的各国报告,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予以更新;
6.各成员国应要求所有的经营者依据本条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其行业的可靠数据。
第13条向包装物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2年内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物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获得以下内容的必要信息:——他们可得到的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他们在促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再使用、回收和再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市场上现有包装物上标志的含义;——本指令第14条所述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方案的适当要素。
第14条管理方案
依照本指令所述的目标和措施,各成员国应将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一个具体章节,包括依照本指令第4条和第5条采取的措施,纳入依据75/442/EEC指令第17条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
第15条经济手段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行动时应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本指令规定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通过这些措施,各成员国可以按照欧洲共同体环境方针管理原则,特别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第16条通报
1.在不影响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这些措施之前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他们拟在本指令的框架内通过的措施草案,这些措施不包括财政性质的措施,但包括与财政措施相关的技术规范,因为财政措施鼓励符合这种技术规范,从而使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上述指令规定程序的现行条款检查这些措施。
2.如果所建议的措施也是83/189/EEC指令范围内的一个技术问题,则有关成员国在实施本指令所述的通报程序时可以表明该通报对83/189/EEC指令同样有效。
第17条报告义务
各成员国应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23日关于某些使环境指令的实施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的91/692/EEC指令第5条的规定,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报告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报告应包括1995年至1997年期间的情况。
第18条投放市场的自由度
各成员国不应阻止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包装物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19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应按照本指令第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必要的修改,使本指令第8条第2款、附录Ⅰ和第10条最后一项所述的识别系统以及第12条第3款和附录Ⅲ所述的有关数据库系统格式适应科技进步。
第20条具体措施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解决在实施本指令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一次性包装物、小的包装物和奢侈品包装物所遇到的任何困难。
2.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有关拟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报告,适当时,附上一个议案。
第21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联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2.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问题的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它的意见。当要求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通过决议时,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常设委员会内各成员国代表投票时应按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加权。主席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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