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垃圾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目前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由于国土面积的限制,没有太多土地供填埋,在日本盛行的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最终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法,对于土地资源紧缺的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值得借鉴。
一、日本的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有完整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法规既有针对性,又相互关联、相互制约。20 世纪70 年代日本就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1986 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对焚烧生活垃圾的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到了90 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为了实现“零排放”的“循环型社会”的目标,集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法规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法,第二层次是综合性法律,第三层是针对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详见表1)。
表1日本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的相关法律体系
(一)基本法
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是日本环境政策的基本大法,也是日本环境法发展的里程碑。这一法案是日本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个环境基本法(之前的两个为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的《自然环境保全法》)。与以往两个基本法相比,其完善了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环境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2000年颁布的《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循环经济法制化先进国家,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限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二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重新定义为“可循环资源”;三是明确垃圾处理的原则为:减量-回收利用-能量利用-安全处置;四是明确“生产者责任”,企业对其产品从产生到最终处置负有主要责任。五是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责任。
(二)综合法
1970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修订过多次,最后的一次修订时在2001年生效。修订和增加的主要条款有:加强对工业废物不当处置的处罚,强化废物认证单制;增加颁发或撤销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得条件;增强公众对改善废物处理设施的参与,完善公共参与的法规;鼓励废物减量,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
1991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目的是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资源的再生利用。它要求企业从产品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减少废物的产生,采用可以循环利用的原材料。为此提出了通过节约生产资源和延长使用寿命来减少废物产生、回用零部件、企业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并再利用等具体的措施。
(三)专项法
由于专项法数量比较多,下面只介绍对生活垃圾管理影响较大的几部法规。
《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促进法》 自1997年4月起,该法强制较大型企业回收玻璃瓶和PET塑料瓶。2000年12月,扩大到了纸制品和塑料容器与包装,同时实施范围也扩大到了中小型企业。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涉及到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消费者是包装容器的排放者,应通过减少使用来减少排放,企业应当承担回收责任,也可以将责任委托给指定的接收单位。
《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 日本每年报废的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大约有600万吨,对此,法律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强制回收其生产的家用电器,并循环利用回收电器的零部件。零售商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收集废旧家电,并将收集的电器运送给生产商或指定接收单位。消费者必须参与回收工作,将废旧电器运送给零售商、支付回收费用等。
《食品再生利用法》 立法目的是为了抑制食品废物的排放、缩小体积、减少最终填埋量,并将其作为饲料、肥料再利用。按照规定,从事餐饮业、大型超市等行业者均有减少废物产生并再利用的义务。
(四)记录垃圾轨迹的认证单制度
1990年,日本实行了认证单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把有害废弃物从生产到最后处置都记录在案,据此对其跟踪管理。1997年和200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的修订,使这一制度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工业废弃物,引进电子信息处理机构,排放垃圾的企业对垃圾的最终处置负责。认证单上必须填写将要处理的工业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搬运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处理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处理方式、最终处理场所等。认证单制度虽然繁琐,但企业把废弃物委托出去后,始终掌握着废弃物的每一步去向,直到最终处置场告知已经处置完毕为止。依靠认证单制度可以防止不正确处理引起的环境污染,也可以防止非法倾倒垃圾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