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场内设施具备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
5.7
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货场地面硬化,场区道路工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要求,场内道路畅通、配置水、电管网。
5.8
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对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消除二次污染。
5.9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5.10
不得建在当地饮用水取水点上游地段,环境保护功能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建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5.11
建筑设计需符合GB2894《安全标志》、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6《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符合环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6、建设要求
6.1
商品交易区
每个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
6.2
分拣加工区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不同品种再生资源分拣、拆解处理作业区必须保持10米以上距离。
6.3
仓储配送区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场地需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储存场内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应定期检修;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
6.4
商品展示区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需具备商品展示、商务服务、信息管理等功能。
6.5
配套服务区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配套服务包括市场管理、银行、保安、邮政、通讯、餐饮、娱乐、停车场等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6.6
培训中心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可满足学术性交流与研讨,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培训、技术培训服务,组织相关的技术交流等要求。
6.7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作业环境必须满足GBZ1-2002和GBZ2-2002的要求;大气污染执行GB16297;污水排放执行GB8978;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标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7
经营管理要求
7.1
区域性集散市场经营管理要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市场信息化、发展产业化。要采用先进设备、技术管理,提高集散交易效率和粗精加工率、直接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7.2
所在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市场内部要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等各种责任制度,并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
7.3
市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7.4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市场的再生资源及拆解处理后的产品名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7.5
根据《劳动法》,要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6
做到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7.7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市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 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 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 商商贸发[2010]187号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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