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守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商务部 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起草。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贸服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规范起草人:管爱国、何方明、王志中、富鸿钧、徐晓燕、胡佳伟。
本规范首次发布。
再生资源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Z1-2002
GBZ2-20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集散市场
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和仓储、物流的固定经营场所。
3.3
区域性集散市场
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跨地区辐射面较广、服务功能较完备、经营管理较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
4 设立原则
4.1
区域性集散市场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由投资主体在当地商务部门指导下,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商务部、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
4.2
区域性集散市场的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3
区域性集散市场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4
区域性集散市场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卫生、市容市貌协调发展。
4.5
区域性集散市场的设立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6
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5 建设规范
5.1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区域性集散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5.2
区域性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5.3
市场建设集约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0亩,市场占地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年再生资源处理量20万吨以上。
5.4
区域性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距居民区至少1000米以上,园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5.5
总平面应该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环卫科技网讯,7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及配套工程PPP项目预成交结果公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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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