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范我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提高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镇(街)、村(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投入,确保辖区范围内道路清扫保洁有序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除国、省道干线外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及道路附属设施的保洁作业,如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园景点、便道、道路边坡以及道路护栏、沉沙井、排水明渠等。
第四条 国、省道干线的清扫保洁作业按照交通部门的行业标准执行;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道路以及穿越市城区的国、省道路段的清扫保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第五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辖区范围内道路的保洁等级,并根据道路保洁等级开展清扫保洁工作。
第六条 一级道路范围包括: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少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6、对城市市容环卫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第七条 二级道路范围包括:1、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4、有固定公共线路的路段。
第八条 三级道路范围包括: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第九条 四级道路范围包括: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2、居住区街巷道路;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第三章 道路的清扫和保洁
第十条 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遍清扫(称为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每日首次普扫7时前完成。
第十一条 道路洒水、冲洗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10时至11时、14时至17时三个时间段内进行。
第十二条 保洁时间:一级道路实行18小时巡回保洁;二级道路实行7时至23时16小时保洁;三、四级道路实行7时至19时12小时保洁;保洁时间内,应有保洁人员采用人工或机械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与步行商业街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三条 各类型中心广场、公园景点等可参照一、二级道路采取小型扫路车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广场地面、道路路面、人行道、地下通道、桥面、水面等保洁率应达100%,重点保洁时间为16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 5米以上道路可根据道路硬底化等实际情况采用小型扫路车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道路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污迹、积尘、“牛皮癣”等,下水道沉沙井、排水明渠和防蚊闸要定时清理和疏通,沉沙井、排水渠每月至少清理一次,防蚊闸每天要清理一次。
第十六条 各镇(街)应规范辖区内垃圾收集、清运企业以及私人垃圾运输工具的管理。严禁车容不整、无牌无证的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垃圾转运车辆必须密闭,垃圾转运时间控制每日9时至11时、15时至17时、22时至24时三个时间段内进行,清扫、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不能与一般垃圾同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道路人工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根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落实辖区范围内道路清扫、保洁环卫工人的作业。
(一)道路人工清扫、保洁每班次8小时,其中有效工时为6.5小时。
(二)一、二级道路清扫保洁劳动定额为每人3125m2/班次;三级道路清扫保洁劳动定额为每人3250m2/班次;四级道路清扫保洁劳动定额为每人3375m2/班次;步行街清扫保洁劳动定额为每人2750m2/班次;公共广场清扫保洁劳动定额为每人4000m2/班次。
(三)清扫时间设定为2.5小时,其余时间为该清扫面积内的巡回保洁时间。
第十八条 各镇(街)辖区范围内的4车道以上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机械化清扫率指机械清扫、保洁道路面积占全部清扫、保洁道路面积的比重。
(一)道路机扫、保洁定额每班次有效工时为6小时。
(二)对于一般地面道路,清扫作业里程为6km/h;保洁作业里程为8km/h。
(三)对于高架道路,清扫作业里程为8km/h;保洁作业里程为10km/h。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国资委网站发布文章《市投资集团:从三方面发力积极培育环保产业》。文章中提到,积极融入省环保设计院即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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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