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镇(街)辖区范围内的4车道以上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冲洗、洒水,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机械化冲水、洒水率指机械冲洗、洒水道路面积占全部冲水、洒水道路面积的比重。
(一)道路机械冲洗、洒水定额每班次有效工时为6小时。
(二)对于一般冲洗(洗地),5t以下的洒水车作业里程为6km/h;5t以上的洒水车作业里程为8km/h。
(三)对于高压冲洗、洒水,5t以下的洒水车作业里程为8km/h;5t以上的洒水车作业里程为10km/h。
第四章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清扫保洁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道路两侧的果皮箱、灯杆、路牌(指示牌)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积尘,无破损和乱张贴的要求。
(一)冲洗后路面干净,下水口不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二)桥面的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无乱贴、乱画;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三)车行隧道的路面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四)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干净,两侧墙面无乱贴、乱画。
(五)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一次洗刷路面,达到路见本色、无痰迹、无口香糖污迹、无陈积泥沙、余泥、侧角石无污迹、无积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一至四级道路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道路保洁要求:
(一)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全天巡回保洁,路面见本色;每日路面冲洗不少于1次;气温30℃以上时,平均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
(二)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要路段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每周路面冲洗不少于3次;气温30℃以上时,平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
(三)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定时保洁,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
(四)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每天清扫1~2次;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第五章 道路清扫保洁基础设施配置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每50~100m设置一个;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每100~200m设置一个;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每200~400m设置一个。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以及周围要保持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第六章 文明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 清扫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非普扫时间尽可能不使用大扫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保洁垃圾车、小水车不得横向占道;保洁垃圾车装载垃圾时,应覆盖密闭。
第三十二条 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且佩戴工号牌,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第三十三条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鸣报信号,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