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镇(街)、村(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健全考评制度,将道路清扫保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量化考核以及环境卫生季度大检查、创建“东莞市市容环境优美村(社区)”检查考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村(社区)应健全监督制度,建立环卫监督员队伍,对辖区内环卫保洁项目实行每日巡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应逐步推行环卫保洁作业监督市场化,实行考评评分制,规范环卫保洁作业,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市容环境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第三十七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1日。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