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电冰箱保温层的聚氨酯硬质发泡材料应交由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利用、焚烧或者填埋。
(6)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管理系统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记载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贮存、拆解处理的数量和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拆解产物(包括最终拆解物)的类别、重量或者数量和去向。相关资料应当保存3年。并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理企业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1、处理企业具有至少3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由处理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申请
1、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申请处理资格。
2、处理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3)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4)。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五、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提出申请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评审。审查期间,许可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为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10年以上固体废物管理经验。
4、公示。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5):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设计处理能力;
(6)处理资格的有效期限;
(7)处理资格的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完整版本: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009/W020100928552990845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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