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设置隔离墩和栅栏导向合理方便行人,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10.4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公共广场(包括水域)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11居住小区(庭院)
11.1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路面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不留死角,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小区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不得挤占小区各门口防火通道。
11.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景观小品、照明灯具、健身设施、存车棚、邮箱、报栏、变电箱各类公益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11.3小区内建筑物外墙面及公共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1.4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12城市水域
12.1城市堤顶、堤岸、港区码头水与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浴场水域和危险水域警示标志醒目。
12.2河道和湖泊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12.3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配置环境卫生设施无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排入水域。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排入水域。
12.4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下河。
12.5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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