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户外广告牌空白板时间不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应设置公益广告画面。
7.6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搭载设置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及服务项目;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得超过广告版面的1/10;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他内容。
7.7贴附桥体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其上端不得超过桥体护栏上边缘,下端不得低于桥体实体部分底边,做到均衡协调并应采用通透字体霓虹灯形式。
7.8在屋顶设置的广告牌,版面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当建筑物高度小于1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3米;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4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米,并应做成透体霓虹灯形式。依附墙体设置广告时,大小比例适当,选材优良。
7.9公园、游园、风景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其有效广告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7.10擎天柱广告牌地面以上高度不大于18米;版面宽度不大于6米,长度不大于18米。最多可设置三个广告版面。
7.11路牌广告地面以上设置高度不大于3.5米(不含擎天柱式广告牌),上下两块版分设的,单块单面有效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一块版设置的,单块单面有效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其最低点距地面间距不小于3米。
7.12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设施,原则上一杆设置一种广告,牌面底部离行人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7.13机场停车场周边设置电子屏广告牌。
7.14条幅长度不大于15米、宽度不大于0.7米、设置间距不小于15米。
主办单位应在公益、半公益或商业条幅末端署名。
赞助商可在半公益条幅(公益宣传用语)前端(与条幅设置方向同向)署其简称。其余面积展示公益宣传用语。其面积不小于条幅总面积的60%。
不允许通过产品拟人化的形式将其产品品牌横向署在公益宣传用语前。
7.15彩旗长度不大于1.2米、宽度不大于0.8米、设置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
7.16设置人工控制或非人工控制升空气球远离机场五公里以上。
8 灯饰亮化
8.1临街建筑景观照明、路灯和各类灯饰景点应及时整修维护,按时开启。
8.2夜景灯饰设施设置间距适宜、设施完好、运行正常、适时启闭。
8.3夜景灯饰器具设置的位置、角度、光线强弱等以不扰民、不影响植物生长、不影响行人视觉和不影响装饰效果为原则。
8.4下列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一)一类街路、重点区域、商业区、沿江风景线、公园、游园、广场、车站。临街写字楼、商住楼、庭院围墙(栏)、商业橱窗、牌匾、广告牌、高架路和桥(梁)体栏杆、游园、公园、绿地、草坪、广场、码头趸船。
(二)五层以上多层或高层建筑。
(三)条件允许的临街楼体室内、庭院应进行灯饰亮化,形成内光外透效果。
8.5对楼体轮廓、局部装饰及灰线、穹顶等部位进行勾勒采用霓虹灯饰。
8.6楼体立面亮化的,对整体立面或局部采用投光形式亮化,灯具隐蔽设置。
8.7橱窗不设流水灯。分车带、桥体、地下通道原则上不使用变频光源、炫光、直投光光源。
8.8霓虹灯饰配置颜色不超过三种(不含三色)。
8.9流水式、变幻式霓虹灯的变频速率应当控制在3至5秒。
9公共设施
9.1城市交通信号、交通护栏、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牌、隔离桩、绿地栏栅、候车廊、公交站牌、路名牌、旅游导向牌、公厕导向牌、路灯杆、邮筒、电车杆、电力杆、磁卡电话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图字清晰、整洁完好。
9.2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完好美观,无废弃、剩余线缆滥绕悬挂,各类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9.3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果皮箱、垃圾运输车、粪便运输车、公厕、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完好、无锈蚀、无溢出垃圾粪便、污水、无异味、洁净、按时消杀,垃圾日产日清。
9.4阅报栏、画廊、招贴板、书报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油饰,保持常新常洁。
9.5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10公共场所
10.1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10.2机动车应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站,并停放整齐。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景观区域无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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