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热再生是通过现场加热、翻耕、混拌、摊铺、碾压等工序,一次性实现就地旧沥青混合料路面再生,具有无需运输、工效高等优点。主要用于修复沥青路面的表面病害。其特点是:(1)改进了工艺,减少了施工程序;(2)施工配套设备少;(3)废料可就地再生使用;(4)修补速度快,质量高;(5)工程成本低,节省造价。
1.3.3厂拌冷再生
厂拌冷再生是将旧沥青路面材料运回稳定土搅拌厂,经过破碎作为稳定土的骨料,加入水泥或石灰、粉煤灰、乳化沥青等一种或多种稳定剂或新料进行搅拌,然后用于铺筑。此方法通过改变乳化沥青的用量,根据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空隙率等技术指标确定乳化沥青的最佳含量。对不能热再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可有效地进行再生利用,混合料主要用于铺筑道路的基层和底基层。
1.3.4现场冷再生
现场冷再生技术是指对旧路面沥青面层或部分基层材料破碎加工后,作为新结构的基层(或底基层)重新利用。利用专用再生机械在现场进行铣刨、破碎,加入适当新骨料或细集料和外掺剂(水泥、石灰、粉煤灰、水等)拌和、整平和预压,再由压路机进一步压实。这种冷再生技术主要用于高等级公路路面基层或底基层的翻修或重修。
不同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可以选用不同的再生利用方法,也具有不同的经济和技术效益。技术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最好效益的再生利用方法。
2国外沥青混合料再生的发展和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对沥青混合料再生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实践,现在形成了法律法规完善、技术标准配套、设计和施工技术成熟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废旧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
2.1美国
沥青路面的再生利用在美国已是常规实践。美国交通运输研究委员会编制出版了《路面废旧再生指南》,美国沥青协会出版了《沥青路面热拌再生技术手册》,1983年出版了《沥青路面冷拌再生技术手册》,形成了较完备的技术规范体系。
2000年9月美国沥青道路协会(NAPA)出版了“热拌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现状”(Recycling Practices for HMA),介绍了有关美国在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和废物在道路工程中再生利用的情况。2000年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率为80%,居各类废物的再生利用率之首。美国高速公路和一般道路中有92%为沥青路面,再生沥青混合料(RAP)被广泛应用于新建路面、路基、路肩以及高填土路堤中。据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的调查,旧沥青路面再生利用,可以节约材料费53.4%,路面造价降低25%左右,节约沥青50%。据统计,仅1980年美国就使用了约5000×104t旧路面材料,节约投资达3.95亿美元。
在美国,使用再生材料效果最好的六个州是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乔治亚、路易思安那、马撒诸塞和华盛顿州。下面是这几个州在再生沥青混合料利用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取得的成果简介。
2.1.1科罗拉多州
使用30%再生材料的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与普通混凝土路面进行了对比,使用6a后未发生车辙现象,摩擦系数和横向裂缝相同,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只发生了少量的纵向裂缝。
2.1.2佛罗里达州
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而且可以像普通沥青混合料一样进行罩面施工,且具有更好的使用性能。坦帕州立大学的A.Epps教授的比较研究表明,再生材料使用率在10%~25%之间时,可以降低工程造价。美国联邦道路局(FHWA)的研究也表明,再生材料使用率在30%以下时,可以降低工程造价。
2.1.3乔治亚州
再生材料使用率在10%~40%的5个道路工程的实验数据表明,施工后约2a时间内,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一样,未发生车辙、磨耗、疲劳裂缝等现象。其它15个工程的数据表明,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具有一样的、甚至更好的使用性能。
2.1.4路易思安那州
使用期间6~9a,再生材料使用率20%~50%的10个工程的数据表明,从测定的破损状况、沉陷量、结合料特性和混合料品质等数据中未发现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之间存在差别。
2.1.5马撒诸塞州
研究者记录了含有30%再生材料的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11a使用期间的实验数据,11a后未发现破损,与普通路面具有相同的使用性能。
2.1.6华盛顿州
收集了16个工程、再生材料使用率为10%~80%、使用期间为8~16a的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实验数据。2个工程为开粒度表面处理的再生路面,发生了不同大小的车辙;4个工程的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性能好于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余10个工程的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性能优于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其它再生材料使用率在70%~80%之间的工程中,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的使用性能之间没有明显差异。
2.2日本
日本从1976年开始大规模进行沥青路面再生技术的研究,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较好的国家之一。日本1968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1年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止法》,1971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并在1992年改正该法律时添加了废弃物减量化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的内容。1972年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3年将《公害对策基本法》与《自然环境保护法》合并制定了《环境基本法》。日本第147届国会通过了与资源再生利用相关的6部法律,与原来的2部同类法律一起构成了日本资源再生利用的法律体系。日本道路协会于1984年制订发行了《沥青废料再生利用指南(案)》,1988年制定发行了《路拌再生基层工法技术指南(案)》,1989年制定发行了《路拌沥青混凝土再生工法技术指南(案)》。经过十几年的试用和总结,1992年日本道路协会对《沥青废料再生利用指南(案)》进行了修订,发行了《厂拌再生沥青混凝土技术指南》,而其它2个规范还未进行修订,仍在试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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