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领域,我们还在实施着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的政策,由于过分强调延长电子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就会影响市场需求,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而经济增长速度降下来,就会存在社会稳定问题。
2.5法制障碍
与电子废弃物管理联系密切的法律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头、职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此外,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措施,均需要法制的保障。
应当看到,加强电子废弃物的管理需要颁布一些新的技术政策或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会与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发生矛盾,形成制度方面的障碍。
以上障碍,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并通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立法,可以把好的政策肯定下来,使这些政策能够长期坚持,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现行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述评
3.1境外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
3.1.1境外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概况
已经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专项法规的多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见表1)。欧洲早在1993年就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EPR是以“污染者负责原则”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为基础的制度,由生产者负责废旧家电回收、解体、处理在解决电子废物问题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欧洲各国开始对电子废物立法,90年代末期亚洲的日本、我国台湾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美洲国家在专项立法方面落后于欧洲。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垃圾产生国,没有相关的专项法规支持电子废物的回收,立法与回收再利用落后于欧盟与日本。
表1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专项法规的国家和地区
3.1.2境外电子废弃物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境外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电子废弃物的范围。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管辖的对象也越来越广,由最初的意大利、日本立法规定的几种家用电器扩大到欧盟立法详细规定的10大类80余种电子电气产品(见表2)。从地域上来看,日本、我国台湾、韩国和意大利主要针对大型家用电器和电脑制定了专项法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管辖产品则为所有的电子产品。
表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废弃物的范围
第二,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的环境责任从防止生产过程排污、防治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等传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扩展到产品消费及消费后处置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即生产者应当对产品整个寿命周期的行为承担责任。各国立法的具体措施是:要求生产商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理处置责任,从而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更多考虑产品的环境性能,生产对环境友好的产品,通过立法限期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第三,费用分摊。费用分摊制度在境外主要有三种方式。①预付费方式(隐性消费者付费方式)。生产者自己收集、处理、再利用自己的废弃产品或者向第三方的组织或政府付费,这部分费用增加的成本会使销售价格上升1%~3%,荷兰、挪威和瑞士等国消费者承担回收、运输、处理费用。②后付费方式。如日本消费者将废旧家电返还给零售商时交付收集、运输及回收再利用费。③全社会付费。如加拿大安大略的生产者向安大略废物转运局交回收、再利用费用的50%,其他费用由政府和消费者承担。
第四,产品标识。目前在产品上使用标识的有日本电脑行业,部分生产者组成非营利性组织,对该组织的成员或在组织注册的制造商的产品贴一个特定标志或盖章,表示该产品废弃时将由该组织免费回收再生利用,以区别于不在该回收体系内的产品。欧盟的标识是用于分类收集的,指示哪些产品是不能与市政垃圾混合处理的,而需要进入电子电气回收利用体系进行循环再利用。防止废弃者将电子废物当成普通垃圾,方便生产商/进口商的回收再利用。相应的也会增加回收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