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方案的初步设想
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工具,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应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即要体现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不同垃圾量对应不同的费用。
2、环境有效原则。即根据其对污染物的控制能力而定,要达到减少垃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标。
3、执行效率原则。即征收障碍和成本均要尽可能降至最低。
4、收益原则。即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使收费能够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能实现合理的盈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鉴于目前各居民小区基本上已收取物业管理费来解决小区内清扫保洁和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实际,仅有少量无物业管理的零星房屋由各区道路清扫招标时打包一并清扫,本文仅针对从中转站开始的收费研究。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可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算方法。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操作。征收方案的初步设想是:
1、征收标准。①居民。根据有关资料,一般城市人口每人每天产生0.8公斤垃圾,按每户3人计,每户每月产生垃圾72公斤,按后三道环节每吨垃圾处置费用116.6元,则0.072吨/户?月×116.6元/吨=8.4元/月?户。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一种方案是依附医保卡执收,每人每月2元;一种方案是依附在现行的一户一表的水费中收取每户5元/月;②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按2元执收,由各单位出资;③其余单位按每吨垃圾每月80元执收。由环卫部门与有关单位一年协商一次收取。
2、征收途径。①居民。第一种方案委托社保局执收;第二种方案委托自来水公司执收;并给予执收单位一定比例的手续费。②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执收;③其余单位由环卫部门执收,工商等部门配合。
四、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有关对策措施
为做好建立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工作,初步提出以下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收费制度的指导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旨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培养和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际国内通用的一种做法。目前针对居民户的物业管理费中只包含了清扫费,后三个环节的费用均未包括,完全由市财政承担;针对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卫生费和垃圾代清代运费等,也是1996年制订的标准,十多年过去了,该标准已大大低于实际垃圾处理成本,已不符合国家关于垃圾处理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精神。为了有利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资金保障机制确实非常重要和必要。因此首先必须统一思想认识,要不要征收是个基础性的问题,统一了必须征收的思想认识,则收多少,如何分阶段实施征收工作就相对容易统一。建议指定某位市领导分管并指导此项工作,以使该项工作更有组织、更有效率地开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前已述及,国际国内许多城市已开征此项收费,这其中,肯定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设和发改部门应成立精干班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在制订方案中,要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要通过媒体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意见,以使方案更加符合嘉兴实际,更加为社会各方面所接受。研究制订方案一是要积极大胆探索;二是要认真、仔细、慎重,经过一定的程序,拿出大家比较认同的方案。
(三)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门前三包费”等同类收费项目,从目前市本级实际来说,应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另外,在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以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制订配套政策,确保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是应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不仅有助于资源垃圾的回收,而且可以降低垃圾处置成本;二是应健全我市资源垃圾的回收机制,以保证切实有效地减少垃圾量,降低非法垃圾处置的发生率;三是应制订有效的惩罚制度,以防止非法垃圾处置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组织和领导,利用宣传媒体和各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对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忧患意识和污染者付费的责任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政府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实施,确保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和顺利落实到位。
(六)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环卫资金的使用效率
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和被委托从事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要加强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要加强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管,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截留、挪用。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有关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和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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