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管理人员认真负责,政府官员以身作则
新加坡城市重建局、建屋发展局、公园及康乐局、市镇理事会等公用事业局的工作人员每天早上都巡视公园、绿地、街道等,下午对有损坏或者不合要求的地方要开会或写报告,并在几天内派人去整治。新加坡的总理也对环境卫生、绿化及整个城市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视,经常亲自上街巡视,一旦发现问题马上让总理署打电话过问,几天内还要派人亲自去检查。政府官员的重视保证了新加坡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7充分发挥基层领袖的协调作用
新加坡不但以法制来保证城市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同时也充分利用基层领袖的作用以解决硬性执法中不易解决的一些难题。市镇理事会在进行执法或者协调城市管理中以执法者身份出现常常难以调解的难题,通常就请出相应选区的基层领袖进行调解。
4新加坡城市管理的借鉴意义
4.1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新加坡城市管理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使得城市管理完全成为一个法制化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城市管理中的人治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我国城市需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急需健全一整套城市管理的法规体系。
4.2执法过程中“严”字当头
新加坡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始终突出了一个“严”字,执法如山,毫无例外。我国城市也应当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不但要健全法规体系,还应当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讲人情,没有“下不为例”。
4.3循序渐进执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循序渐进地执法有利于居民对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我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也应当借鉴新加坡的执法经验,首先对城市居民进行法制教育,让居民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然后再进行严格的执法。这样可以避免居民因为不懂法而违法,也便于进入正常执法阶段后能够高效严格地执法。
4.4城市执法“硬中有软”
法制手段是一种硬性管理手段,它在保证城市管理权威性的同时,又常常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使工作复杂化。我国的城市管理通常都是执法人员强行执法,很少有借助居民进行协调的,这样的执法通常效果不好,容易影响执法人员的形象。我国城市管理一方面应当严格执法,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具有权威性的居民参与到城市管理中,让比较有威信的居民以朋友的身份出现,协调执法中的“钉子”问题和一些不容易处理的纠纷,从而形成硬性执法中的“润滑剂”,使执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5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效沟通
我国在进行城市管理时常由于缺乏沟通而产生交叉管理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与居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减少城市管理中人力物力的浪费,就显得很有必要。
4.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新加坡对于东方文化及儒家文化的倡导,使得从政府官员到具体管理人员都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时这也培养了居民对于国家公共环境的强烈责任感,因此新加坡城市管理能够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中国作为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更应当将它发扬光大,以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管理。
4.7适当运用城市管理中的全国性运动
新加坡大量的全国性运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进行,但是过多的运动也会影响运动的效果,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因此,我国在进行城市管理时,一方面应当开展一些城市管理运动,将常规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但同时也应当注意适度的原则,将城市管理运动作为推动城市管理的一个辅助手段,而不是完全依赖它。
综上所述,高效可行的城市管理能够预防和治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城市病”,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管理可以成为一个城市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在我国有很强的实用性。但也存在不足和不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地方。因此,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城市自身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借鉴其先进经验与方法,使我国的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制化、正规化,从而最终实现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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