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和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已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表1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综合分析

2.1法律法规为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第5条),并设专章—第四章,对危险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详细的特别规定,其中第47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1997年3月,我国修订颁布的《刑法》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应负刑事责任(第338条)。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把医院临床废物列为“需要特别注意的”特殊危险废物,要求对其进行分类收集,并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要求“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并“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还规定“到2005年,要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规章,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及管理作出了规定,为湖南省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持。
2,2其他省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践也为湖南省提供了范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从1993年起就对医疗废弃物进行了集中处置,并发布了《石家庄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市区、郊区医疗废弃物要做到存放密闭化、收集容器化、运输密封化、焚烧无害化。对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实行有偿服务。1998年广州市环保局和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我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的通知》,要求对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并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服务、市场化运作和环保监督管理的模式。2002年南京市环保局、卫生局联合出台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对南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医疗垃圾实行集中焚烧处置,并建立两座处理中心,每年处置5000t医疗危险废物。此外,上海、深圳、厦门、温州等大中城市也都进行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其法制化的实践。全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已形成共识,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践的发展。
2.3湖南省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001年,湖南省开始对医疗垃圾实施集中焚烧处理,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置。该省卫生厅还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为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教训,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作用,提高了广大公众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其法制化的认识,为推进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奠定了思想和制度基础。
2.4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也具有充足的客观条件
湖南省紧邻沿海开发省市,可及时吸取其经验、教训、投资和相关技术设备及人才。湖南省“三湘四水”,气候干湿相宜,水、陆交通较便利,尤其近几年公路和铁路交通、水电事业都有较大发展,为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准备了良好的运输和能源条件。
3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深入开展需要解决的难题
3.1如何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多山多水,人口分布往往依山傍水聚居,城市化水平还很低,如果对较大城市及其近郊像广州、南京、上海等地那样,先对长、株、谭城市带和地市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这显然不够。湖南省泊罗、双峰等地猖獗的医疗废物交易多次被媒体曝光,可见没有全省一致的制度化行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难有成效。况且湖南省河湖交错,大小盆地杂错,广大县级城镇及农村区域都可能成为医疗废物污染全省环境的点源、面源。
3.2如何确定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体制
事实已证明,医疗废物的处置不是卫生部门单独能做好的,它涉及到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计划生育等众多部门,也涉及全省各地方的利益,如何明确职权、责任及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冲破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的束缚,是有效实施和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其法制化的最大难题。
3.3如何解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经费来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但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完全依赖政府,会增加全社会的负担,违背了“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负担”原则,政府财政也难以维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及其设备的运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势必影响政府宏观管理,妨碍湖南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象广州市那样每床位每天收取2元的做法,又不适合湖南省整体上地方差异和城乡差异较大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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