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外部性问题有一种有效的方法,那就是征收环境税。“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是1910年由马歇尔提出的,庇古师承马歇尔,他致力于传播马歇尔的经济思想。庇古指出,在某些场合,个人决策和行动会给其他人的行为和决策带来有利或不利的邻近影响,导致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出现偏差,市场调节的结果不再符合帕累托最优准则。庇古对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所作的区分成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基础,而他提出的用于消除外部性的经济措施后来被称为“庇古式税收”。外部性是由于经济人将一部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从而减少他的支出成本,对排污者征收环境税使其成本增加就是根据这一思路提出来的,它是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虽然“庇古式税收”早已提出,但是政府将税收用于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思想未能真正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到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基本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西方一些国家就是在这前后开始征收环境税的。根据以上所述环境税的出现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人的自利性是它产生的原因,环境资源的有限性是实施环境税的最大推动力,近代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我国环境税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税收体系。该体系中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5个税类、30多个税种。其中涉及环境税收的,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等。
1.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法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形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属于级差收入税,而非一般资源税。因为该税种征收的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而非对资源开发的引导和监督,变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是矿产品和盐。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其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或使用环节。
2.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为用来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即对占用的耕地(包括耕地、鱼塘、园地和菜地)面积,实行定额征收。
3.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农业用地除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其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进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4.消费税。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人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税法之所以将上述产品列入消费税税目之列,正是考虑到这些产品的使用会导致环境污染,因此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将它们列入该税种的税目之列。
综观现行的环境税收体系,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以下缺点:
1.没有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从而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保护环境的各项措施中,税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环境保护税是其中的主体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有许多税种涉及到环保,但由于没有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不但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而且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2.重对资源开发利用收税,轻对环境污染收税。
相对于环境污染收税而言,我国当前重视对资源开发利用收税。从上述几种主要环境税种来看,除消费税所列部分税目是对环境污染收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收优惠体现了鼓励污染防治外,其他均为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税。这一税收体系不符合环境保护的宗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一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应既包括对资源开发利用的收税,又包括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收税,而且笔者认为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国更应该重视环境污染税。
3.收费相比较于收税,其强制性较弱。
对于抗拒缴纳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增收滞纳金、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都不是很有力。而税收则不同,征税机关除了采取加收滞纳金、罚款外,还可以通过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还可采取通知银行强制扣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于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以及抗税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刑事制裁。相比之下,排污收费就显得软弱无力,因而欠缴、不缴排污费的现象发生的频率比较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