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有超高、超载、超速,冲禁令,不按时间和线路行驶,无通行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等交通违法行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个人违法运输】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机具,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受纳场责任】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擅自接受建筑废弃物的;
(二)受纳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垃圾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
(四)出具的同意受纳建筑废弃物证明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五)超过受纳场的计划受纳容量或受纳高度继续受纳的,以及未按计划实施封场的;
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处10万元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按污染面积每平米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有前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清理费用】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造成洒漏、污染,当事人拒不清理的,由城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流(液)体、沙石、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废弃物在运输过程漏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货物堆场、停车场、混凝土搅拌场、采石场、沙场、取土场等场地未采取保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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