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采取保洁措施,并经城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五条【受纳场地要求】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综合利用和受纳等场所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冲洗设施、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出场时,必须经过除泥、冲洗等保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二十六条【管理要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日常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按照作业规划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该受纳场内作业区,入场的建筑废弃物要及时推平、碾压,完成填埋的区域要进行简单绿化;
(三)保持进出受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和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场内无蚊蝇滋生地,污水流溢;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
(五)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七条【封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受纳场停止受纳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息平台】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以下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并逐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中意见的即时沟通: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理方案;
(二)运输企业资质及备案情况,准运证、通行证办理情况,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受纳场所地点、最大容量和实际容量等情况;
(四)其他必要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统计、运输合同履行等情况;
(二)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情况;
(五)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建筑废弃物装载等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
第三十条【联合执法】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废弃物联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举报】统一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受理公众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地许可证,由发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以5000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每立方米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遵守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非法转包,允许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或者出场上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证,擅自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处置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场地及出入口采取保洁措施并污染周边环境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运输企业和个人责任】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运输企业的车辆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次每车对运输企业或车主处以3000元罚款;
(二)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其车辆擅自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次处以3万元罚款;
(三)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无《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等行为,由交通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运输企业的车辆未密闭化运输建筑废弃物,或沿途扬洒污染市政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次每车对运输企业处3000元罚款;
(五)运输企业的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身不整洁,车轮、车厢带泥,进入受纳场后不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或未运输至指定的中转、回填、受纳或综合利用场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次每车对运输企业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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