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车辆要求及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取得交通部门依法确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审验。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和检测程序制度,由市交通部门另行按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处置核准】工程施工需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排放建筑废弃物10立方米以下的,在社区工作站备案,无需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十六条【资料要求】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市建设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单独发包或由施工总承包方分包的,提供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提供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经交通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资料,在该施工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辆的检测合格凭证。
(五)经城管部门查验的工地出入口保洁措施合格证明;
(六)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市城管部门牵头建立城管、建设、交通和交警四部门联合审批平台。市城管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至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征求意见。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提出意见通过联合审评平台反馈城管部门。如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一)市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运输外包合同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指导价格的提出意见;
(二)市交通部门查验运输企业和车辆的道路货运资质,审核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备案情况,核实车辆检测凭证以及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数量;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线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运输线路是否涉及禁行路段、是否需要办理有关通行证件。
第十八条【核准条件】市城管部门在收到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准:
(一)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符合建设部门要求,已办理备案,建筑废弃物运输外包价格合理;
(二)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全部运输车辆的50%,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已按交通部门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车辆具备检测合格凭证;
(三)经城管部门现场查验,工地出入口保洁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接受建筑废弃物的受纳场所合法;
(五)运输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合格。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的运输时间、线路。
运输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城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施工单位的运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要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超载、违反核准的时间或者线路运输,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二十条【分类和指定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家装排放】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在实施袋装后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委托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运输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带泥;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装载警戒线,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经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时间、路线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环保、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五)建筑废弃物应运输至经审批的回填、受纳、综合利用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六)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准运证、有关道路通行证及相关运输证照。
第三章 受纳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纳许可】设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者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和综合利用在10万方以上的,须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获得核准后,方可对外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许可条件】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等资料;
(三)有计量设备,有受纳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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