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世界各国的地理条件、环境、资源、人口、文化等各具特点,为了有效地保护其环境和资源,各国必须建立与其特点、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环境问题十分复杂,既有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又有触目惊心的生态破坏,因此,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在整合现有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计划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逐步建立以循环经济法为基础、若干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作配套支撑,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3.3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也要重视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而且要在其他法律中充分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这也是《中国21世纪议程》所倡导的“综合决策”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例如,在制定有关的财政、金融、税收、对外贸易等法律法规时,都要考虑从法律措施上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
3.4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
欧洲一些国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证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与资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为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除了采取现阶段常规的一些经济手段,如价格、利率、信贷之外,还要积极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如环境税、财政刺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4循环经济立法中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4.1法律要有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较差是我国立法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认真解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应当具体、明确、规范,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以便于执行和监督。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和审议法律条文,在遇到矛盾时,要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开刀,决不能回避问题甩包袱。
4.2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有时也与全球环境问题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此,更应大胆吸收、科学借鉴国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只要是对我国有利、有用的,都可以借鉴。例如,我国长期坚持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习惯,给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适用法律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向一些发达国家学习,在条件成熟时尽量写得详细一些,把各种问题和对策考虑得周到一些。
4.3重视公众参与
日本、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工作中,更应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方面,我们要目光远大。
5当前制定循环经济法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拟创设的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四个部分:(一)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三)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手段和措施;(四)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与此相适应,目前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为:(1)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2)明确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原则,如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生利用原则等。(3)明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中的各项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除了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划外,还要承担他们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其他职责,例如支持兴办回收利用废物的企业等。(4)明确生产单位的责任。例如,对重点污染企业提出严格要求。要制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要求其必须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担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并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利用标准。在规定的期间内凡达不到标准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达到标准者,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5)明确公民个人和所在社区的责任。(6)要求政府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计划。(7)依法明确生产单位利用、处置废旧资源的基本顺序。即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第一顺序为,要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第二顺序为,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其过早地成为废物。其具体措施包括产品或者拆解后的零部件继续使用,或者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使用,尽可能地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第三顺序为,要在产品所设计的功能消失即报废后,将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化为资源来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将废物转化为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第四顺序为,要将无法回收和利用的物质集中焚烧发电,以回收能量,并为安全填埋实现减量化。第五顺序为,将热回收之后仍然剩余的物质集中安全填埋。(8)促进循环资源的回收。要建立产品回收利用制度。明确规范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奖励及相关责任制度。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把产品的再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中,为企业履行产品回收的义务创造良好的条件。(9)通过绿色采购创造循环经济的市场需求。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很少。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环境保护义务。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采购再生利用的产品,不仅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而且有助于环保产业的生存和发展。(10)倡导文明消费和可持续性消费。(11)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法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12)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建立相关的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中介组织不是指垃圾处理等企业,而是一些具有媒介性质的组织机构。通过中介服务将有回收产品和包装废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使个人、企业、政府联结为一体,加强交流,调剂余缺,推动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13)制定和完善激励制度。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拓宽循环经济融资渠道,建立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调动个人回收有用物资的积极性;调整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也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新鲜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少用原生物料。同时,政府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促进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发展和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链的建立。(14)建立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力量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无害或者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对研究和处理废弃产品的研究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15)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循环经济法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力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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