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英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2.9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制度

图2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在英国环评程序上贯穿始终,一般来说,其涉及项目初期设计、确定评价重点、影响识别、编制环评文件和文件审查的整个过程。公众参与过程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来说,参与的公众主要包括志愿者、政府机构、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搬迁户、受影响居民等等。公众参与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听证会、问卷调查、交谈、参加环评文件审查等。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发展商等必须做出令公众满意的解释和答复,政府部门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对于专家咨询的机构选择,除了通常的和规划申请相关部门外,乡村管理机构(The countryside agency),英国自然署(English nature)和环境总署(The environment agency)必须给出专家咨询意见。
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规定了5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明确了信息公开3个阶段(开始阶段、进行阶段和审批阶段)及各阶段公告的内容。
我国新颁布的公众参与暂行方法已试行了1年,就现阶段实施效果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项目公示文字形式以及项目环境影响展示手段的局限性,公众对项目信息及环境影响了解的程度是有限的;我国公众参与介入的时间较晚,基本上是项目方案并委托环评工作后才开始第1轮公众参与的公示。这样,公众只是仅仅知道有项目的存在,而不是在初期阶段对项目各方面影响、利益进行讨论权衡后才决定项目的实施;另外,现阶段公众的知识层次差异、对环境保护的认知不足等也容易造成公众参与形式多于实质的现象。因此,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应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及优化。
专家咨询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初步完成报告书后的专家评审。专家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涉及的领域也有局限性。环评报告涉及多个不同环境专项,仅依赖环评编制人员是不够的。咨询环境机构的意见可以在项目初期时就对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有比较权威的识别,在报告书完成以后可以对报告书覆盖的范围、使用的方法和预测的内容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给出专业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环评文件质量的审核和提高。因此,建议我国环评报告的专家咨询扩大覆盖的时间段和范围,让更多的环境机构加入到报告书的评审中。同时,增加被咨询专家/机构对环评报告书的法律责任,可提高审查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3结语
通过对中英两国已建立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在法律依据、开展时间、适用范围、评价目的、评价内容、审批制度、资质管理、评价程序、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中英两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相同之处为:(1)都表现出了环评在先的原则;(2)两国都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分类;(3)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环评也为决策提供了支撑。两国环评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有:(l)我国评价内容中缺少对替代方案论证、非技术性总结的编写、收集法定咨询部门的意见以及报告书编写的困难和不确定性的要求;(2)相比较英国环评文件评审要求和打分程序,中国在环评文件评审中明确提出的评审要求相对较少;(3)我国环评审批部门与项目立项部门是不同的,且环评和立项有前后的顺序。英国环评和立项全由当地规划部门审批、且两者同时进行的制度容易降低规划部门审批时对环评文件的重视,从而削弱环评应有的作用;(4)我国对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要求有相应资质、对环评文件编写人员有上岗职业要求,英国没有类似规定;(5)英国环评流程中强调了替代方案,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介入。而我国公众参与只涉及环评过程的部分时段,专家咨询一般只在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进行,在其他过程中均没有涉及。
综上所述,中国已建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在有些方面还稍有不足。建议我国对环评文件的内容要求予与适当扩充,如增加替代方案的论述、明确报告中非技术性总结内容、增加编制报告书时的困难和不确定性说明等;适当增加评审要求、扩大专家咨询的覆盖时间、范围及其法律责任等,以使我国环评制度更加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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