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评价内容
两国可供决策的环评报告书内容比较见表2。由表2可见,英国环评报告中强调了替代方案论证、非技术性总结的编写、法定咨询部门的意见以及报告书编写的困难和不确定性。我国较英国增加了环境监测建议的要求。
表2中英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比较

英国报告书中对替代方案的要求保证了环评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以非技术性语言使公众了解有关项目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成果等为目的的非技术性总结章节编写保证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对报告编写过程中困难和不确定性因素总结为预测和论证提供支撑,使报告书结论更为严谨。我国环评报告书中包括对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意在保证对项目地区环境现状及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实际影响的了解。
借鉴英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建议我国对环评文件内容的要求予与适当扩充,如增加替代方案的要求、结合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报告中非技术性总结内容等。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中已明确了规划环评需要对编制报告书时的困难和不确定性进行说明,建议对于建设项目也增加相关要求。
2.6审批
2.6.1评审
在英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适合决策参考和公众检验。当地规划部门可参考环评文件评审纲要(最常使用的如Lee and Colley Review Package,包括4大类共52条评审纲要)为环评文件各部分内容打分,并给出评审等级及意见。环评文件评审纲要也是建设单位编写环评文件的参考依据,保证了环评文件的质量。另外,当地规划部门必须参考专家咨询和公众的意见。
我国环评法中对建设项目评审采取何种形式没有明确要求。通常我国采取的是专家小组评审和公众参与的方法。每个专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给出报告书的具体修改意见,专家评审会时,由专家小组组长总结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后,对环评文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与英国详细的环评文件评审要求和打分程序相比较,中国在环评文件评审中,明确提出的评审要求相对较少。除专家小组评审,公众可根据项目有关信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公众意见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2.6.2审批
在英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咨询和公众意见、以及项目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报送当地规划部门。项目审批结果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当地规划部分对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方有权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上诉,国务院将根据项目情况给出最终意见。
我国环评法中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在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比两国环评的审批制度,我国环评审批部门与项目立项部门是不同的,且环评和立项有前后的顺序,即必须先进行环评,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以后,方可立项。英国环评和立项全由当地规划部门审批、并且两者同时进行的制度容易降低规划部门审批时对环评文件的重视,从而削弱环评应有的作用。
2.7资质管理
在英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由发展商准备的。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的团队可以由建设方项目经理、咨询机构人员和独立的专家组成。环评人员不需要任何职业执照,环评咨询机构也不需要特定资质。由于环评技术审核是相当严格的,所以保证了咨询机构和个人的优胜劣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十条指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另外,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持有环评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我国对环评文件编写单位及人员的要求保证了环评文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8评价程序
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见图1、2。由图1、2可见,英国环评程序中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覆盖贯穿环评的全过程,此外,程序中强调了替代方案的位置。从我国环评工作流程看,公众参与只涉及了过程的部分时段,专家咨询只在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进行,在其他过程中均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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