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比较;中国;英国
1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从1969年在美国被确立为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后,瑞典、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应的制度。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或者地区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本国的立法中。我国于2002年10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的颁布及实施是我国环评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本文希望通过对中英两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在法律依据、开展时间、适用范围、评价目的、评价内容、审批制度、资质管理、评价程序、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的比较,得出中英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异同,找出可以提供中国环评制度借鉴的地方。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2.1法律依据
在英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令(Directive)包括约40个规范。虽然这些规范要求不尽相同,但它们都遵循“欧盟97/11/EC”(Directive 97/11/EC)的宗旨,是欧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英国不同行业的具体体现。在这些规范中,最核心的是《城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英格兰和威尔士)规范1999》(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Regulations 1999)(以下简称“1999城镇规范”)及其在苏格兰相应的规范。
中国环评制度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专门性法律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相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发布的法规规章为依据。
从两国环评制度的法律依据来看,两国都已确立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英国环评制度随着欧盟环评制度调整优化而作相应变化,并将环评制度融入规划体系中;我国的环评法的制定促进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使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更为完善。
2.2开展的时间
英国环评制度要求在项目提出之初就开展环评工作。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国环评都体现了环评在先的原则。
2.3适用范围
英国“1999城镇规范”给出了3个附录(Schedule):附录I、II和III。在附录I下的项目(如:炼油厂、污废水处理厂)是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附录II中相关规定及具体界定的项目,即超过了地区重要性(Local Importance),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附录III是对附录II中项目性质界定的补充。发展商可以对照项目性质、咨询法定咨询部门[ 主要包括乡村管理机构(The countryside agency),英国自然署(English nature)和环境总署(The environment agency)等] 或当地规划部门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年10月)的规定,凡是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另外,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界定原则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2年10月)。
对比两国环评适用范围,中英两国都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分类,但英国在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时,提出了参考法定咨询部门的意见。
2.4评价目的
英国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比较见表1,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均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贡献,达到避免或者减轻因发展经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入健康的轨道,从而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
表1中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的比较

不同的是,英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中体现了项目替代方案论证的观念。替代方案可以论证项目的不同方案对环境的影响,解决在立项阶段中由于只有1套方案而确定项目的规模、选址、设备等基本要素,避免使环评程序成为证明该项目没有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替代方案能帮助从“源头”上减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以,我国环评制度中应加强对替代方案的要求,真正使环评起到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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