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 地表水保护:
所有填埋场的运营必须保证不会释放出违反清洁水法的污染物,以保护地表水。
2.9 液体问题:
2.9.1 填埋场一般不得接受大批的或未经包装的液体废物,除非符合下列情况:
2.9.1.1 这些废物是未腐烂的家庭废物;
2.9.1.2 它是浸出物或者气体凝结物,以液体形式回流至填埋场,而且处理设施中带有一个复合衬垫层和渗滤物收集系统,这两个单元的具体要求见第3项中所述。
2.9.2 如果要将液体废物的容器放在填埋场,这些容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2 .9. 2. 1 大小尺寸与那些典型的家用废物相似, 如汽车及家庭装修废物等,约20.8 L(约55加仑)圆鼓形的容器就应排除在外;
2.9.2.2 容器仅供暂时盛放液体,而非长期贮存;
2.9.2.3 容器只用于盛放家用废物,而且这些容器系采用常规的垃圾收集方式收集的。
2.10 做好记录:
业主必须保持下列文件的完整性, 包括对选址限制条件的技术论证;筛选或排除有害废物的工作程序;气体监测的结果;渗滤物或气体凝集系统设计文件;地下水监测和保护措施的监测数据和论证;填埋场关闭和善后计划;费用估算和财务保证文件等。
3 设计
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建设施,对于现有设施不要求加装衬垫层系统。标准提供给业主两项基本的设计选择:
3.1 在州县有EPA批准项目的地方,业主可以按州县主管已认证的设计方案建设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设施。在认证过程中,项目主管必须确保其达到EPA的性能标准, 即在“一致相关点”最上蓄水层中的污染物质浓度不得超过最大污染物浓度水平(MCL)。这个相关点由州县主管确定, 但是它距离填埋场边界不得超过150 m,并且应该位于业主所有的土地上。另外,在审查这些设计方案过程中,经批准的州县还必须考虑其它的因素,如填埋场及周围的水文地理特征,浸出物的数量及性质等。目前,EPA已经为一些固体废物设置了MCL值,如表l所示。
3.2 采用一项由EPA开发的设计。该设计由一个复合衬垫层系统及一个渗滤物收集系统组成。通常,属于由州县批准而未经EPA认可的项目的填埋场都必须采用这个设计。复合衬垫层系统,包括一个由合成柔性膜构成的上衬垫层和一个由土层构成的下衬垫层,这个土层的厚度不得小于40cm (约2英尺)。水的渗透速率不得大于1×10-7cm/s渗滤物收集系统的设计, 必须能保持衬垫层上的浸出物深度不超过30cm。

4 地下水监测和保护措施
MSWLFC规定了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的地下水监测系统标准、进行地下水监测的采样和分析程序, 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另外,正象许多其它的联邦标准条款一样,各州县可以在实际项目中,要求采用比联邦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业主应努力达到这些要求。
4.1 地下水监测系统:
一般来说,所有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都必须安装有地下水监测系统 业主必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测井,以精确地评价最上蓄水层的环境质量。需要测定的点, 包括位于填埋场之下而未超出填埋场边界的监测点位,以及前面提及的“一致相关点”。在建立监测系统时,业主应该考虑场地的实际特征。系统须经一名资深的地下水方面的专家,或是经EPA认证的项目主管考核,并证实其能满足要求方可。
对于由州县批准的项目,如果业主能够说明填埋场位于一个能够阻止有害物质扩散入地下水的地理结构上的话,则可以在地下水监测方面降低要求。论证报告必须显示出在处理设施寿命期内(包括在关闭及关闭后的照管期内), 都不会发生污染物从处理设施向地下水扩散的现象。
4.2 检测和评价监测程序
经EPA批准的一些州县,在设计最适合本地区填埋场的地下水监测程序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这些程序可以与联邦程序不同。在未经EPA批准许可的州县,填埋场业主必须按下面所述的检测和评价监测程序来进行。
在检测性监测中,业主必须采集地下水样并分析其中的特定成分,这些成分由联邦法律或者由州县的项目主管确定。按照联邦法律,采样和分析必须至少1年进行两次。经认证的州县可以变更这个次数,但最起码要每年进行1次。如果在地下水中检测出有显著的污染物质,业主须证实该监测结果是由于其它污染源造成的,或是由采样错误,或是由地下水质的天然变化而引起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业主必须上报州或县的有关部门, 进行评价性监测。评价性监测的目的是确定地下水污染的性质和程度。在此过程中,地下水必须对先期发现的污染物质及其它可能的污染物质进行分析,具体须分析的污染物质,由联邦标准规定或由经认证的州或县的项目主管确定。经EPA批准的州县可 确定采样和分析频次;在未经认证的州县,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监测发现有显著的污染物质且不能证明填埋场不是污染源的,必须按下面的程序对地下水进行清洁工作。在EPA批准的州县,清洁须达到的指标由州县主管确定;在未经EPA认证的州县, 清洁后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联邦饮用水或地下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