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回收人员应当佩戴本单位统一印制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回收员证,回收使用车辆应当挂有本单位统一印制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叫喊、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物。
第三十六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提倡和支持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之一,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或擅自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向商务、工商、公安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分别由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收区域内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的,由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款规定之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置临时回收站(点)未向商务、工商、公安部门备案,或者在禁设区域设立临时回收站(点),由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临时回收站(点)露天存放回收物品、回收物品没有日收日清、影响环境卫生,由城管、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不具备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没有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要求开展回收经营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之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的物品,或者收购来历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回收人员、回收车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佩戴证件或标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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