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排放垃圾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的原则开征垃圾处理费,才是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换言之,开征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项目建设、运营乃至各级政府实现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目标的必要条件与保障措施。为此,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新近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也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第二十四章第三节中明确指出:“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力度,┉ 。”
5 生活垃圾收费的问题与难点
据统计,2005年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比例约为40%左右[4] 。实践表明各省市现行收费工作普遍存在着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两个突出问题——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的征收率大多在30%-50%之间[4];而收费成本高一般为实际收缴额的20%-50%,这样就使得收费补偿垃圾处理费用的目的性大大降低。另外,现行的收费办法及实行过程中还存在标准偏低,处理费收缴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合理计费并采用恰当的收费方式——借助现有的收费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收缴垃圾处理费问题的关键。
6 案例研究
6.1 背景简介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中部偏南的西、北江下游出海处;是一个由中心城区及19个郊镇组成的地级市,市域总面积1895平方公里,2005年常住人口243.46万人;地区生产总值817.56亿元;同时,城市建设也保持高速发展势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日显突出,由此引起的矛盾日趋激化。
中山市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并已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和“联合国人居奖”、“国家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但是在各类城镇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日趋严重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更引起市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2005年,中山市全市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已超两千吨,每年仍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心城区及相邻的部分镇区的生活垃圾由市属的老虎坑/水库坑垃圾填埋场集中进行处置。这部分垃圾约占全市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近一半,虽然处理过程比较规范,但仍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而且由于实际填埋量远超过设计规模,因此,该填埋场虽经多次扩容仍面临库容耗尽的严峻态势。其余10余个镇的垃圾或是就地简易处理,或是外运临近市县处理,均不能完全达到环保要求。
为了解决全市生活垃圾的消纳、处置难题。中山市市政府自上世纪末起施行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其关键是将全市规划为三大垃圾处理技术组团,分片建设垃圾处理基地[5];然后着手进行与垃圾处理基地配套环节及设施的建设。
现在,由1000吨/日处理能力的BOT焚烧发电厂和500万立方米库容卫生填埋场为主体的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项目已投入使用;北部组团和南部组团的两个垃圾处理基地正在建设。经匡算,上述三个垃圾处理基地建设投资额合计15亿元,年运行费约一亿元。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保证处理设施的建设并维持其运营成为问题的关键。
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但是目前有限的资金来源对于巨大的建设投资和不断上涨的垃圾处理成本只是杯水车薪。中山市曾在2002年按照当时的处理水平制定了60元/吨的收费标准,但是依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技术水平测算的垃圾处理成本是167元/吨,两者相差甚远。以中心城区为例进行比较:2004年,日排放垃圾约500吨,全年环卫经费开支1700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1100万元。在新建的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投入运营后,则年费用将成倍增加。
逐年递增的垃圾处理经费已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而成倍骤增的资金是市财政无法承担的。这也是各地政府治理垃圾污染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势在必行。
6.2 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垃圾处理费实践
“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关系,并用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产生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因此,只要知道用水量,就可立即换算出相应的垃圾产生量;再乘上收费标准(或单位垃圾处理费),就知道用户应交纳的数额。简而言之,利用供水系统的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即可按月分类收缴垃圾处理费。
由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与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成的课题组结合中山市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产业结构等因素,将“水消费系数法”用于计征垃圾处理费实践——通过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和案例研究,分别确定其垃圾产生量与水消费量的换算关系(折算系数)。如居民组水消费系数为3.49(公斤/吨),而工业组水消费系数为4.66(公斤/吨),以次类推测定其余六个消费群体(组)的折算系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