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3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16.7.4发酵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16.8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第1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6.8.1填埋场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16.8.2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覆盖垃圾。覆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16.8.3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16.8.4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如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和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16.8.5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16.9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6.9.1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行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16.9.2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16.9.3焚烧后的残渣应做无害化处理。
16.9.4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有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出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本标准是以天津市2005年标准为基础,与建设部相同或相近部分采用天津市2005年标准,不足部分加入建设部07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
出于修订、编制时间紧,定额涉及范围广,调研工作也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编制人员专业水平有限,加之我市地域广阔,各区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劳动定额》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市容环卫同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以待定稿时更加充实、完善。
《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修订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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