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我市建设成为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在改造环境方面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城市档次,逐步推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本市江阳、龙马潭、纳溪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破残的要及时整修或拆除;并保持清洁,每年至少清洗一次灰尘和处理一次污垢。
第九条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不得堆放超过护栏的物品和吊挂影响市容的杂物;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支棚搭架;不得在没有外缘的阳台护栏上和不能负重的保险窗上放置花盆。
第十条各种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宣传栏、张贴栏、画廊、遮阳蓬、书报亭、电话亭、值勤亭、城市雕塑等应布局合理、位置适当,色调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设置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保持整齐、美观;栽培、整修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拉线、堆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或洗车点。确需占用的,占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各种燃煤炉上街。禁止临街打牌,搓麻将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区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泥土、污物带入街道;严禁向车外抛洒和倾倒污物;严禁驶入人行道;严禁在非停车场点停放;严禁沿街撒落和泄漏;严禁车体严重破损、变形、门窗残缺影响观瞻的车辆在城区行驶。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街面、人行道上悬挂、张贴的宣传品,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期满,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我市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按划分的下述卫生责任区,实行分区域、分单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洁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分别由市环卫一、二所负责;
(二)除环卫一、二所负责以外的街巷及住宅小区由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开发区在未全面竣工验收移交前,由开发的单位负责,移交后按分工负责;
(三)广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旅游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六)长江桥、沱江桥和未移交的过境公路由交通局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团结加强公共卫生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大、小便和随地吐痰、鼻涕;
(二)不得乱丢果皮、纸屑、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
(三)不得在市区养犬(警犬、科研犬、军犬、游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严加管理,禁止在街上及居民区敞养禽畜;
(四)不得在街面、人行道上洗涤、晾晒衣物或在人行道和居民集聚区煎熬、焚烧恶臭物;
(五)不得阻塞排污道和将垃圾倾入果皮箱或绿化带内。禁止将门市内垃圾扫往人行道上。
(六)不得随意乱倒垃圾;
(七)不得随意乱倒脏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上临时装卸物资时,必须做到工完场净,不得弄脏和污染街面及人行道。
第十九条凡产生废弃物的流动售货车、摊贩和售货亭,必须自带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现场清洁。
第二十条贸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清扫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垃圾日产日清,自运到指定地点;各单位办公场所和生活区庭院,应配备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和相应的环卫设施,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无力自行清扫和保洁的单位,可与环卫部门协商,出资委托其清扫或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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