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抽气真空装置应能满足吸排性能的要求。抽吸时间和排泄时间均不大于5min;
e.罐体各盖板密封严实,无漏气、漏水和泄漏其它污物的现象;
f.吸排系统真空度(压力值)35kPa,保持20min后压力值不高于45kPa;
g.吸排系统按150kPa进行压力试验5min,不得有渗漏现象。
4.19取力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真空泵取力传动机构应设置离合装置;挂档轻便,定位可靠,不得出现自动脱档或挂档卡滞现象;
b.取力传动机构速比应保证真空泵在额定工作转速时,发动机处于经济转速范围。
4.20罐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焊缝均匀、平整,无裂纹、夹渣、气孔、咬边、烧穿或未焊透现象;
b.罐体表面平整,无明显凸凹不平现象;
c.罐体内应设置防波板;
d.罐体顶部应设置检修孔,且便于对罐体内部进行清洗和维修;
e.罐体上方应设扶手,方便攀扶;
f.罐体内表面进行防腐蚀处理;
g.空载时,罐底后倾,与水平面倾斜度不小于1:80。
5试验方法
吸粪车性能试验方法按QC/T53的规定,可靠性试验方法参照GB8531.4执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用户可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6.2定型检验
除本标准规定的定型检验规则内容之外,其余按ZBT50001执行。
定型试验车为1辆。
定型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品。
6.3定期检验
除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特别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内容之外,定期检验规则按ZBT50002执行。
定期试验车为1辆,从生产厂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待抽样吸粪车基数为生产厂年计划的月平均产量的20%。但不得少于3辆。被抽样产品必须是一年内生产的经工厂产品检验部门验收合格的产品。定期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并对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4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进行。
表4
注:表中带“△”符号者为需试验的项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吸粪车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产品外型尺寸(长×宽×高),mm;
c.额定装载质量,kg;
d.罐体有效容积,m3;
e.整备质量,kg;
f.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g.制造厂名及厂标。
7.1.2各操纵部位应设置操作指示牌。
7.2包装
7.2.1吸粪车出厂前应对液面报警装置及各阀门杆进行防潮防锈包装。
7.2.2产品出厂应配备附件、备件和随车工具。
7.2.3随车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汽车底盘等主要配套件使用说明书;
c.随车装箱单。
7.3运输
吸粪车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应尽可能以自驶或拖曳的方法上、下车船,必须使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采用不损坏产品的专用吊具。
7.4贮存
需要长期贮存的吸粪车应停放在干燥、通风、防晒、防蚀的场所,并定期检查,以防损坏。汽车底盘及发动机的贮存保管应按原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8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本产品的贮存、使用、运输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制造厂负责免费修理(易损件除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长沙建筑机械研究所、四川专用汽车制造厂、南京晨光机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贺跃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