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现状的拆迁及兼顾。“城中村”的现状建筑基本为近年新建,部分建筑质量较好,这为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村内住宅建筑基本为村民自建或与人合建,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对这些建筑如何拆迁补偿需仔细推敲,慎重行事。
农村的宅基地问题。“城中村”的现有土地产权不合理是“城中村”问题的根源所在,也将是改造工作的一大障碍,目前的体制运行机制和经济环境,使得短时期内土地产权变更有一定的困难,象“城中村”这样人口密度非常高的区域,在现行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下较难赢利,有关土地管理部门也不愿意主动进行土地权属的转换。
资金缺口的问题。对“城中村”的改造,居民的拆迁及安置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的经济形式,政府也不可能负担如此庞大的费用,在缺少利益驱动的前提下,不可能吸引资本的大量投入,这将是“城中村”改造工作深入进行的巨大障碍。
管理体制的问题。对于“城中村”的管理存在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使得一开始就未能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轨道,致使其游离于城乡之间,在发展上缺乏约束,在管理上缺乏系统,导致走上非良性发展之路。为此,“城中村”的改造及管理均需在管理体制上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切实可行的办法。
基层干部认识的问题。有些基层干部没有把城中村改造工作上升到事关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浙中西部中心城市建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理解,而片面的认为,城中村改造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搞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有的认为城中村改造会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的认为对集体土地的收购必须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再进行城中村改造等等。这些思想虽然是少数基层干部的认识,但它影响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程。此外,要城中村改造的村一般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村里的集体资产不少,本来这些资产的动作由村干部掌握,撤村后就不一样了,他们不愿失去已有的权力和利益。村干部这种阻力的存在,影响了城中村改造的开展。
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
切实保护农民的各项权益。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和集体资产处理权归村民所有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权益。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集体土地和财产不能流失或改变权属关系,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仍属于改变了身份的居民所有,并努力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村民变居民以后,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保障他们作为居民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居民的各项义务,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保健、最低生活保障、文化教育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坚持以人为本。城中村改造是村民到居民,村委会到居委会,农村社区管理到城市社区管理的综合转型和变迁过程。在转型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各项改造工作要围绕保护人、服务人的宗旨展开,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的合理需求,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城中村改造会触及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改变农民久以形成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因而改造过程要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兼顾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使农民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尽量减少农民的抵触情绪和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城中村要逐渐改变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是大势所趋,同时又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农民变居民,农村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的生活方式,农民的观念转变为居民的观念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虽然城中村改造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但也不能由此而盲目推进,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成熟一个转制一个,切不可好大喜功。
对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指导。城中村类型不一,在制定政策时要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忌“一刀切”。由于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形成的原因各不一样,在改造过程中,要根据已成熟的城中村和正在发展中的城中村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近期要重点推进靠近市中心区、已经成熟的城中村改造,并选择试点进行推进,在试点取得成功的经验基础之上,再在城市更大的面上推广,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五、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措施
当前我市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城市规划三环线以内的所有村庄,涉及到22个乡镇、街道。规划范围内共有行政村245个,由433个自然村组成。其中城市一环以内有行政村27个(含已改居的原10个行政村),二环以内有行政村106个,三环以内有行政村112个。一环路内及沿线已开发区块内村改居共31个,其中已有东郊、环城、洪源、西关、何宅等12个村实行了村改居,2003年近期实施的村改居建议有如下13个村,包括上浮桥、西郊、王坦、东关、董宅等,一环路内未列入近期实施村改居的村有庄头、叶宅、七里畈等6个。一环以外建议13个村列入2003年村改居实施计划,包括骆家塘、东关、项宅、朱基头、陆村等。
对城市一环路内及外侧已开发地区块已经“村改居”和列入2003年要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村,无论新建、改造、扩造住宅的,都不再按农民造房办理审批手续。凡列入旧城改造拆迁的,一律按城市居民化遇拆迁补偿安置;凡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根据不同地块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迁入城市住宅小区安置的办法,不再采用土地的异地迁建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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