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卫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的标准。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建人[1996]606号)提出道路人工清扫标准为:
本次调研的市(区)、县的环卫基层单位,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均为所在地一、二级道路。根据各地城市规模、生活垃圾产量、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以及管理层的要求等因素,参照广州市清扫保洁工占环卫职工总数的平均值为63%,最大值为72.5%,地级市清扫保洁工比率按平均值63%计,市县街道按最大值72.5%计,测算清扫保洁工的工作定额,结果显示75%的城镇环卫工人人均清扫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其中有40%甚至达到了7000平方米以上,只有约25%的城镇人均清扫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这些城镇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按片区统计珠三角清扫保洁工人均劳动定额是最高的(见表5)。我们在对数据分析时发现,总的来说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卫工人人均清扫面积一般都大于6000平方米/人日。创“名牌”多的城市环卫工人的人均清扫面积也大。
表5各片区人均清扫保洁面积(一、二级道路)比较
环卫工人这种超劳动定额的原因主要有:
(1)经费不足。城市扩大了,政府对环卫的投入不足,环卫部门无法增加人力,只能不断提高原有环卫工人的劳动定额。
(2)环卫招工难。环卫作业以露天为主,起早摸黑,日晒雨淋,面对的是又脏又臭的垃圾,劳动强度大,待遇差。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和部分工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同等的收入在别的行业(如服务业)干比环卫轻松干净,同样的辛苦(如工厂)比环卫挣得多。因此目前无论珠三角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都出现了环卫招工难的现象。
(3)各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忽视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定额是控制环卫日常作业人工成本的关键,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它对保护工人利益、监管企业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环卫行业使用的是1996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历时十年之久。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内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作业方式的变化等因素,原来的劳动定额应进行定额标准的调整。
四、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严格贯彻执行政策、法令的同时,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我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使市容环境卫生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具体建议:
1、省建设厅督促尚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地级市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建设经费、用地等关键问题,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针对部分城市政府财政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堪重负”的问题,除了给予“治污保洁”资金的补助外,应建立一个鼓励、指导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平台,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并切实落实,从而加快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
2、针对部分地方政府不重视(或不清楚)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城市环境卫生维护费用”的落实和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的问题,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各地政府切实落实城建维护费中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经费的专款专用,而且随着城市扩大、要求提高而适当增加。
3、针对各地环卫专项收费难、收费率低的问题,建议省建设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卫专项收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从费用收缴渠道、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规范,指导各地环卫专项收费的工作。同时建议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拒缴环卫专项收费的行政处罚法规,推动“谁污染,谁负责”的公民责任落实,解决国家财源流失的问题。
4、各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环卫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环卫监管、环卫作业等),改变事业单位不计成本、政府工程不计成本的陋习,使政府主管部门对环卫这个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心中有数,实事求是。避免环卫作业招投标中“低价者得”的现象发生。
5、根据我省的情况,制定我省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及费用定额,使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一个更切实可行的依据,强化劳动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