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005年1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华县环卫所与曾雪泉城市卫生服务费纠纷一案的批复》指出“五华县环卫所依法取得《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根据县政府的规定和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曾雪泉拒绝缴交垃圾服务费,五华县环卫所作为五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已成为各地法院受理环卫专项收费纠纷的一个案例。这也提醒了我们的政府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项收费纠纷依法是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但正如南雄市环卫所的法律顾问指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只是根据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根本无法执行。
尽管我国政策法令早有对污染物“谁产生,谁付费”的法定原则,但对环卫专项收费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纵观我省的环卫专项收费的相关法规,没有一个对拒交环卫专项收费作出行政处罚的详细规定。因此各地的收费操作基本上是缴费义务人自觉的就收,拒交的就不收,最后形成了收多少算多少的尴尬局面。这对自觉缴费主体来说,也是一种社会不公的反映。
三、市容环卫职工待遇
1、环卫职工待遇
调查数据显示,在环卫经费支出中,人员的费用占了很大的比例,见表2。
表2人员费用占环卫经费支出的比例
据统计80%的环卫部门,人员费用(指工资、社保)占日常经费支出的60%以上。而一般制造业,人员费用大约占制造成本的19~23%。由此可见:
(1)环卫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尤其是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即使在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保洁仍旧是以人工为主。
(2)由于在环卫经费开支中人员经费占的比例过高,环卫经费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人的收入。经费投入不足意味着工人劳动价格低于实际价值。
从全国范围看,环卫工人工资偏低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以我省各地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本项调查结果显示环卫一线临工、合同工的工资收入明显偏低,有约12%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5%以上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工工资平均约为临工、合同工的1-3倍。结果见表3。
表3一线环卫工人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果以此要求来衡量,那么约50%以上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与2006年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地级市城镇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较,包括珠三角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环卫一线临工、合同工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仅为当地平均水平的0.5-0.7倍,只有广州、深圳和珠海市区等少数城市达到0.8倍。
除工资收入低以外,各地未给环卫工人购买足额社会保险。调查数据显示,约有43%的基层环卫部门没有为一线环卫工人(含临工、合同工)购买任何保险,25%的为部分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部分附加人身意外险),只有22%的为全部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部分附加人身意外险),另有约10%的只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从表4可见,未买保险的主要集中在我省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珠三角未买社保的也是一些经济相对较差的县市。
表4一线环卫工人购买社保比例统计
据调查,各地未给环卫工人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有:
(1)地方财政较差,环卫资金投入不足,无力购买。这些地方从干部、正式工到临工都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2)大多数地方的财政拨款只能满足编制内人员(甚至少部分人员)购买社保,其余的必须由基层环卫部门自筹,这是导致大多数地方没有为临工购买社保的主要原因。
(3)由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资低,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工人本身也不愿单位扣缴社保费,于是一些单位采取将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发给职工,由职工自行购买社保。
由上述可见,如果政府只注重扩大城市区域,却不同步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的投入,那么最直接损害的就是环卫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环卫经费的不足也直接影响了环卫作业的质量,市容环境质量下降,造成市民对公共环境卫生状况的不满,间接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让人质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同时也极易诱发市民拒付环卫专项收费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