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件被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应特别咨询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再循环者、处理操作人员、环境组织以及雇员和消费者协会。
第14 条 委员会
1.按第75/442/EEC 号指令第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将协助欧盟委员会。
2.当提及本款时,考虑到第1999/468/EC 号决议的第8 条,应适用该决议的第5 条和第7 条规定。
第1999/468/EC 号决议第5 条6 款规定的期限将设定为3 个月。
3.委员会将通过它的程序规则。
第15 条 惩罚
成员国将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惩罚。所规定的惩罚应是有效的、成比例和有劝戒性的。
第16 条 检查和监督
成员国将确保检查和监督能使本指令的正确实施得到核实。
第17 条 过 渡
1.各成员国应在2004 年8 月13 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它们应立即将这些法规通知欧盟委员会。
当成员国制订这些措施时,措施应包含本指令的参照或附有关于它们官方出版物期号之类的参照。成员国应规定此参照的标志方法。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涵盖范围内所有采用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告知欧盟委员会。
3.如果可实现本指令设定的目标,成员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经济界达成协议的方式调整第6 条6 款、第10 条1 款和第11 条的规定。协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协议将是可实施的;
(b)协议将确定相应期限的目标;
(c)协议将在公众可平等得到的和转送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国官方期刊或官方文件上公布。
(d)取得的结果应当有规律地监督、汇报给权威机构和欧盟委员会,并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使公众得到。
(e)主管机构要确保检查根据协议所取得的进步。
(f)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规章或管理措施实施本指令相关条款。
4.(a)希腊和爱尔兰,它们由于整个的
── 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
── 地理环境,如大量的小岛和存在乡村和山区
── 低人口密度和
──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
既不能达到第5 条5 款中第一分段提及的收集目标也不能达到第7 条2 款提及的回收目标,并且它们按照1999 年4 月26 日第1999/31/EC 号关于废物填埋的理事会指令①第5 条2 款第三分段,可以申请延长该条提及的期限,可以将本指令第5 条5 款和第7 条2 款提及的期限延长至24 个月。这些成员国将最迟在本指令的过渡期结束,将其决议通知欧盟委员会。
(b)欧盟委员将这些决议通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议会。
5.在本指令生效后5 年内,欧盟委员会应基于本指令的适用经验,特别是分类收集、处理、回收和资金体系的经验,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而且,报告必须基于技术状况的发展、所获经验、环保要求和内部市场的功能。适当时,报告应附有本指令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第18 条 生 效
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9 条 收受方
本指令指向各成员国。
就于布鲁塞尔,2003 年1 月27 日。
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
主席 理事长
P. COX G. DRYS
附件ⅠA
本指令所管辖电气电子设备分类
1. 大型家用器具
2. 小型家用器具
3.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4. 用户设备
5. 照明设备
6. 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
9. 监测和控制器械
10. 自动售货机
附件ⅠB
就本指令而言应考虑的和列入附件IA 分类下的产品清单
1. 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具
冰箱 制冷器
冷柜
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暖炉
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
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 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其他清扫器具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3.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集中数据处理:
大型机
小型机
打印机单元
个人计算:
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笔记本电脑
记事本电脑
打印机
复印设备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的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