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条款1 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 年过渡期内(附件ⅠA 中的1 类为10 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第9 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成员国将在2005 年8 月13 日前确保于2005 年8 月13 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 年8 月13 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第10 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
(b)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c)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d)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e)附件Ⅳ中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 年8 月13 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IV 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 到3 段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第11 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 年8 月13 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 年8 月13 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12 条 信息和报告
1、成员国将每年就成员国内投放市场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再利用的、再循环的和回收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出口的收集废物的重量或如果不可能,则为废物数量草拟一份生产商和收集信息登记簿,包括已证实的估计。
成员国应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提供符合第8 条4 款要求的和投放到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和种类信息。
成员国将确保所要求的信息在所辖期限结束后18 个月内每两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次。
第一次信息应包括2005 年和2006 年。为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处理数据库,信息将以本指令生效后一年内根据第14 条2 款提及程序确定的格式提供。
为符合本款,特别是为了第6 条5 款提供的处理操作,成员国将提供足够的信息交换。
2.在不违反第1 款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每隔三年将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欧盟委员会。报告应按照欧盟委员会根据1991 年12 月23 日第91/692/EEC 号规范和合理某些与环境相关的指令的执行报告的理事会指令①第6 条规定的程序起草的问卷或提纲的基础上进行撰写。问卷或提纲将在报告覆盖期开始之前6 个月送至成员国。报告应在该报告覆盖的三年期限末的9 个月内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第一份三年期报告的覆盖期自2004 年到2006 年。
欧盟委员会将在收到来自成员国报告后的9 个月内公布关于执行本指令的报告。
第13 条 适应科技进步
为适应第7 条3 款、附件ⅠB(尤其是考虑到可能增加家用灯具、丝芯灯泡和光电产品,如太阳电池板)、附件Ⅱ(尤其是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新处理技术发展)和与科技进步相关的附件Ⅲ和Ⅳ而必须进行的修改将按照第14 条2 款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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