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 号指令附件ⅡB 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 号指令附件ⅡA 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 年5 月20 日第97/7/EC 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根据上述i 至iii 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虽然来自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但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相似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制品"指根据理事会第67/548/EEC 号指令②或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99/45/EC 号指令①被认为危险的任何物质或者配制品。
(m)"资金协议"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安排,不论上述协定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第4 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5 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 年8 月13 日前:
(a)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c)在不损害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联合的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本指令目标。
(d)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a)和(b)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根据(a)和(b)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备含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定。
3.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违背第9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根据在上述1、2 和3 款收集的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按第6 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作为整体被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规避本指令,尤其是第6 条和第7 条。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和运输应以充分实现能被再使用和再循环的部件或整机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 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 年12 月31 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 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盟委员会建议并考虑了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应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可以将采取前几年销售给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第6 条 处 理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 号指令第4 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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