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①-⑥省略
⑦关于废物的国家间移动及其处理的相关法律,进行如下修改。对第23条第3小项的修改结果如下:根据第1项规定征收的手续费,作为依照环境改善特别会计法的环境改善特别会计的税收。
省略⑧及⑨
第3条:省略
附则<第5391号,1997.08.28>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则:根据实施行政程序法的公认会计师法等的整顿相关的法律
<第5453号,1997.12.13>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2条:省略
附则:政府组织法<第5529号,1998.02.28>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2至4条:省略
第5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25>省略
<26>废物的国家间移动及其处理相关的法律中,进行如下修改。
第6条第1项全文、第2项正文、第3项、第4项,第7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10条第1至6项,第11条第1至3项,第13条第2项、第3项,第14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15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18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第20条第1项正文、第2项、第3项,第21条,第22条第1项正文,第24条全文,第27条及第32条第2至4项中,“通商产业部长官”改为“产业资源部长官”。
<27>至<34>省略
第6条及第7条:省略
附则<第5872号,1999.02.08>
①施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对适用罚款的从轻处罚措施:对施行本法前行为的使用罚款处罚上,遵照原有的规定。
附则<第6361号,2001.01.16>
①施行日:本法自公布满6个月之日起实施。
②根据进出口许可行政机关之变更的从轻处罚措施:实施本法时,根据原有的规定自产业资源部长官获得废物之出口或进口许可者,视为根据本法自环境部长官获得当年废物之出口或进口许可者。
③关于适用罚款的从轻处罚措施:对实施本法前行为的罚款处罚的适用上,遵照原有规定。但是关于罚款处罚的征收,遵照修改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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