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可参照表6控制。
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表6

注:①不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少;不单独进行渗沥液处理或只需进行简易处理的填埋场清理场地、进场道路、垃圾坝、雨污分流排导系统、覆盖土存放、环境监测设施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②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较多并设渗沥液处理厂的填埋场防渗系统、渗沥液收集系统、渗沥液处理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③小型填埋场化验设备和填埋机具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④小型填埋场生产管理用房及其他辅助设施和设计、勘察、工程准备等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⑤本指标中未包括填埋场用地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填埋场建设工期(月)表7

注:①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起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②表中人工防渗系采用人工衬层材料。
③I类填埋场宜分期建设。
第六十三条 新建填埋场能耗指标可按下列指标控制:
填埋作业机械的燃料消耗汽油(柴油)应小于0.5kg/m3。
渗沥液排导、处理过程中每吨污水的电耗应小于3.5-5.0kW•h。
第六十四条 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元/t填埋量)可按表8所列指标控制。
运行费用指标(元/t填埋量)表8

注:①表中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
②表中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第六十五条 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