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
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
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
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表3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
②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③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至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填埋场劳动定员(人)表4

注: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5采用。
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元/m3)表5

注:①在降水量较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建设填埋场.其渗沥液处理规模较大,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宜取上限。
②在填埋场场址状况相近的条件下,日处理规模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高。
③填埋场征地费未计入。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2000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