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半固态废物制样
5.2.4.1 半固态废物制样原则上按5.2.2和5.2.3进行。
5.2.4.2 粘稠的不能缩分的污泥,要进行预干燥,至可制备状态时,进行粉碎、过筛、混合、缩分。
5.2.4.3 对于有固体悬浮物的样品,要充分搅拌,摇动混匀后,再按需要制成试样。
5.2.4.4 对于含油等难以混匀的液体,可用分液漏斗等分离,分别测定体积,分层制样分析。
5.2.5 安全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制样安全措施参照《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 3723—83)。
5.2.6 质量控制
5.2.6.1 为保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获得工业固体废物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应在制样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2.6.2 在工业固体废物制样前,应设计详细的制样方案(制样计划);在制样过程中,应认真按制样方案进行操作。
5.2.6.3 对制样人员应进行培训,制样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的性状、掌握制样技术、懂得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和处理方法。制样时,应由两人以上在场进行操作。
5.2.6.4 制样工具、设备所用材质不能和待制工业固体废物有任何反应、不破坏样品代表性、不改变样品组成;制样工具应干燥、清洁,便于使用、清洗、保养、检查和维修。
5.2.6.5 制样过程中要防止待制工业固体废物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和样品损失。组成随温度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其正常组成所要求的温度下制样。
5.2.6.6 盛样容器要求同4.5.6。
5.2.6.7 样品盛入容器后,在容器壁上应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及编号;
——工业固体废物批及批量;
——产生单位;
——送样日期;
——送样人;
——制样日期;
——制样人;
——样品保存期。
5.2.6.8 样品的保存和撤销应按规定期保存环境、保存时间及撤销办法操作。
5.2.6.9 填写好、保存好制样记录和制样报告。
5.2.6.10 制样全过程应设专人负责。
6 样品保存
6.1 每份样品保存量至少应为试验和分析需用量的3倍。
6.2 样品装入容器后应立即贴上样品标签。
6.3 对易挥发废物,采取无顶空存样,并取冷冻方式保存。
6.4 对光敏废物,样品应装入深色容器中并置于避光处。
6.5 对温度敏感的废物,样品应保存在规定的温度之下。
6.6 对与水、酸、碱等易反应的废物,应在隔绝水、酸、碱等条件下贮存。
6.7 样品保存应防止受潮或受灰尘等污染。
6.8 样品保存期为1个月,易变质的不受此限制。
6.9 样品应在特定场所由专人保管。
6.10 撤销的样品不许随意丢弃,应送回原采样处或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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