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推进香港政府资助的清洁生产支援试验项目。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六、实行问责制,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省政府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华华省长任组长,黄龙云常务副省长、佟星副省长、林木声副省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节能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省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对钢铁、石化、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建立和实施我省重要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由省统计局、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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