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发展农村水电。争取到201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600万千瓦,风电装机70万千瓦;2020年核电装机2400万千瓦,约占国内核电装机的60%,风电装机达300万千瓦。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动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IGCC)示范工程,推进新型工业锅炉代油节能技术及装备研发和制造。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我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省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我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主要是:实施钢铁、水泥、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在电力、有色、石化、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冶金、石油石化、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设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管网,配套建设一批液化天然气(LNG)电厂;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开展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试点;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8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COD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2007年到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0万吨以上,重点推进全省县城、中心镇和珠三角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积极开展我省主要供水水库富营养化防治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的规定。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所有单机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省内所有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全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排50万吨左右。(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地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地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编制出台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组织专家指导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对清远华清、汕头贵屿等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促进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发展。研究建立省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适时启动我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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